-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3〕161号
- 【发布日期】2003-09-11
- 【生效日期】2003-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3〕161号)
为确保110千伏热红、红东、红龙送电线路220KV红莲池变电站至梅溪桥段(以下简称线路)改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各1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电力管理部门设立的区界标志为准)。
二、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任意移动或破坏界桩及标志。
(二)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线路改建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下列活动:
(一)阻挠拆除旧线路杆塔、导线和新建线路杆塔、架设导线的施工。
(二)要求包揽与送电线路建设工程有关的施工、运输、装卸等业务。
(三)侵占、挪用送电线路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
(四)对施工单位敲诈勒索。
四、线路改建工程需拆除旧线路杆塔、导线和新建线路杆塔、架设导线涉及青苗等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线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要共同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告,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一律不予补偿,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七、凡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干扰拆线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二)造谣惑众、无理取闹、煽动闹事的。
(三)侵占、挪用、偷窃、抢夺财物,破坏线路建设工程设施和电力设施的。
(四)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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