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质[2006]118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06-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近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近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建质[2006]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全国建筑施工三级事故频发,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发生17起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5月份,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和1起市政运营安全事故:
1.5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天朗城市花园二期工程,西北电建四公司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电梯拆除时,出现机械故障,机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梯笼由12层突然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2.5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供排水公司组织人员对排水泵站进行检修时,1名检修人员下井作业时落入水中,另6人下井营救相继中毒,共造成6人死亡,1人轻伤。
3.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敦化坊新村村委会原办公用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在施救过程中又发生二次坍塌,造成6人死亡、7人重伤、12人轻伤。
4.5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金石滩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号工程,大连玉达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浇注屋面混凝土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15人轻伤。
5.5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管网改造A标工程,徐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施工人员进行排污管连接施工时,2名工人中毒,另3人在施救过程中也相继中毒,共造成5人死亡。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建筑施工发生的事故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通报各地务必加强建设工地安全监管,采取措施强化对建筑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目前,发生以上事故的地区和单位,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遏制三级事故多发势头,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筑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把安全和生产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认真分析本地情况,确定重点监管的地区和环节,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易发生坍塌、高坠、中毒事故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加大对在建工程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以及违法分包、私招滥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及时上报建设部;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且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严格处罚相关企业,还要严肃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三、督促施工企业履责,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高度重视一线操作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督促施工企业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和新入场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盲目施救造成施救人员伤亡。
四、严格技术标准和制度,制定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方案
当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各地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政绩观,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预防坍塌、高坠、中毒等为重点,开展切实有效的整治活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拆除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涉及市政管道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加强工地现场监控。要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认真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严格控制施工企业夜间施工,指导企业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因施工高峰期盲目赶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方案,并请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联 系 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58933920
传 真:58934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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