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3
- 【生效日期】2006-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为了促进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加强转诊网络规范管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管理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急救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和妇产科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孕产妇急救的指挥与组织。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孕产妇急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本县内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和参与孕产妇急救和相关急救技术的定期培训。
二、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口服务半径和实际需要,负责建立县、乡、村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每县设1~2个"产科急救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产科急救中心"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2.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市(地)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接受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的转诊机构。
三、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职责
(一)村级卫生室(所)
1.掌握孕情,动员孕产妇到乡卫生院做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2.村委会成立孕产妇护送小组,负责护送孕产妇到乡卫生院或 "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急救。
(二)乡(镇)卫生院
1.负责辖区内的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2.负责孕产妇高危筛查。早期识别和管理高危孕产妇,特别注意社会高危因素孕产妇的管理。
3.负责高危孕产妇的转诊。成立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孕产妇的初步抢救,及时护送转诊危重孕产妇。(见附表1)
4.具备基本助产服务和基本抢救能力。在没有输血和抢救条件的卫生院,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手术。
(三)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孕产妇保健管理及信息管理,开展助产技术的其他机构必须履行孕产期保健和信息收集、上报职能。
2.履行高危孕产妇的诊治职能。
3.履行转诊职能,及时将疑难或危重孕产妇转至"产科急救中心"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
4.参与对乡、村级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见《"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四、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组织所进行的国际研究新观点认为:高危孕产妇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所有的孕妇应在当地村卫生室(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册),建卡(册)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科病史。医疗保健机构在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内科病史的采集和检查,同时要认真做规范的产前检查和记录,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见附表2)进行高危筛查,评分在10~30分以上者到县级以上机构分娩。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孕妇进行动态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定期报告给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的乡(镇)卫生院;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定期下村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见附表3)
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见附表4)。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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