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7-09
- 【生效日期】2009-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因此,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主要调整如下:
一、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0863元。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定,2009年我市不调整最低工资,2009年我市最低工资仍按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0863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621元。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4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0863元。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
三、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62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0863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公布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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