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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山西安泰集团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198号
  • 【发布日期】2006-05-18
  • 【生效日期】2006-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山西安泰集团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山西安泰集团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6〕198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申报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园区的报告》(晋环发〔2005〕4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山西省介休市以山西安泰集团为核心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山西安泰集团应按照《山西安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示范园区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依托当地资源优势,以煤焦化产业为核心,带动化工产品深加工、钢铁铸造业、建材工业等行业共同发展,提高各行业能源与资源转换效率和废弃物处理能力,形成布局合理、配套完整的生态工业园区,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拉动地区经济发展。

三、你局应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通过示范园区建设,带动周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进展情况。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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