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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9〕68号
  • 【发布日期】2009-05-22
  • 【生效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68号)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推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的有关内容,结合具体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投保提示书,明示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提示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达到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保护投保人权益的目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着重于对投保人的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 适用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

四、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当由其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提示书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六、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七、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管控力度;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应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投保提示工作的监管,对于执行不力的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投保提示制度。

九、中国保监会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及相关要求。

十、本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

一、关于展业行为的要求

1、在介绍公司产品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对有关证件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的方法。

2、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询问客户的保险需求,已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并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

3、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和产品的宣传资料。

4、销售人员不得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

5、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关于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的要求

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应提醒投保人注意准备购买的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自身需要。

2、应提醒投保人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交费年期,并请投保人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保费支付能力,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

3、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注意产品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应提醒投保人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退保时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5、如果投保人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应进一步提示投保人关注下列事项:

(1)分红保险产品: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应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应提醒投保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3)万能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应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应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应提醒投保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6、如果投保人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应提醒投保人注意该产品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

7、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健康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应就条款是否有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的约定、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是否有保证续保的约定等内容主动告知投保人,并将有关约定逐一进行详细解释。

8、如果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1、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前,销售人员应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并亲笔签署投保提示书。

2、在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依次解释投保单上各项内容的意义和填写要求,说明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帮助投保人阅读并充分理解投保资料,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和条款等内容。

3、销售人员可以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事项涉及到的有关情况,并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有关后果;销售人员不得阻碍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

4、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交费方式,应建议投保人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5、销售人员应确保投保人完整填写投保单,阅读并知晓保险合同内容,并亲笔签名。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

6、销售人员应将投保人签署的投保资料及时交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妥善保管投保人填写或交付的资料,并不得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外泄漏。

7、销售人员应主动告知投保人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联系方式。应提醒投保人若对条款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8、销售人员应主动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提示投保人准确、完整地填写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回访,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提示投保人在回访中对各项问题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9、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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