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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
  • 【发布日期】2006-05-18
  • 【生效日期】2006-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为了适应新一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企业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组、改制时要同步设置和调整企业党组织。国有企业实行改组、改制、联合、兼并或其他形式改革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企业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并保留适当数量的优秀党务工作人员。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大型企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党的工作部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企业行政工作部门合署办公。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其党组织的设置由控股方负责。大企业集团需成立党组的,必须经省委批准。设党组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按照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理顺党组织的领导关系。省属企业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机构在并的,其党组织由省国资委党委领导。领导机构在并外的,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市委领导为主,省国资委党委协助。省属国有企业集团领导机构与其所属企业党的关系在不同市的,下属企业党组织由地方党委和企业集团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省属国有企业集团领导机构与所属企业党的关系在同一市,因情况特殊确需由企业集团党组织垂直领导的,由企业集团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党委协商确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企业上级党组织与地方党委协商,移交地方党委管理。

三、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至破产终结期间,党组织要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在制定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企业在开始进入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四、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一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要及时转移组织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企业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或暂无接收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二是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重视离退休干部及退休职工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其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及退休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被原企业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企业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三是在企业重组中,要加强对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关系的管理。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党员组织关系从企业转出以后,原所在企业党组织应逐一核实党员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认真落实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矛盾问题较多的企业,上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必要时可派工作组帮助企业开展工作。企业党组织要站在改革的第一线,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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