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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责令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业务的决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07
  • 【生效日期】2006-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责令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业务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责令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业务的决定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内部管理混乱,有关人员向客户销售虚假国债和在账外进行违规理财,涉嫌犯罪。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你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为严肃市场纪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你公司暂停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业务期限为1个月(自2006年6月30日至2006年7月30日)。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后应在该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公告该营业部暂停业务事宜。

二、你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开展证券代理买卖、代理登记开户、代销证券产品、客户指定和托管转入等证券经纪业务。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纪客户的销户和转出顺利进行;对于未能及时转出的非现场交易客户,应利用公司的其他交易渠道,提供临时性交易服务保障。

三、你公司应对该营业部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改,完成账户清理,强化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分支机构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向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我会机构监管部、上海证监局和吉林证监局报告。该营业部暂停业务期满前,你公司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由上海证监局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该营业部方能恢复业务。

你公司应在上海证监局督导下,制定该营业部暂停业务工作预案,做好暂停业务期间的稳定工作。我会将视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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