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2006]93号
- 【发布日期】2006-05-19
- 【生效日期】2006-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
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
(卫办疾控[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好针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风病等4种传染病的常规监测,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监测方案》、《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
一、概述
流行性乙型脑炎(以下简称乙脑) 是由乙脑病毒引起、由蚊虫传播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乙脑的病死率和致残率高,是威胁人群特别是儿童健康的主要传染病之一。夏秋季为发病高峰季节,流行地区分布与媒介蚊虫分布密切相关,我国是乙脑高流行区, 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全国曾发生大流行,70年代以后随着大范围接种乙脑疫苗,乙脑发病率明显下降,近年来维持在较低的发病水平。近几年全国乙脑报告病例数每年在5000~10000例之间,但局部地区时有暴发或流行。
为落实《流行性乙型脑炎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掌握疫情动态,科学地预测、预警乙脑发病趋势,加强乙脑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掌握我国乙脑流行病学特征,了解疫情趋势。
(二)掌握乙脑疫苗接种情况和人群免疫水平。
(三)及时发现乙脑疫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疫情蔓延,降低发病率。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疑似病例
蚊虫叮咬季节在乙脑流行地区居住或于发病前25天内曾到过乙脑流行地区,急性起病,发热、头痛、呕吐、嗜睡,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症状和体征的病例。
(二)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同时实验室脑脊液检测呈非化脓性炎症改变,颅内压增高,脑脊液外观清亮,白细胞增高,多在(50~500)×106/L,早期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后期以单核细胞增高为主,蛋白轻度增高,糖与氯化物正常。
(三)确诊病例
疑似或临床诊断基础上,病原学及血清学检测结果符合下述任一项的病例:
1、1个月内未接种过乙脑疫苗者,血或脑脊液中抗乙脑病毒IgM抗体阳性。
2、恢复期血清中抗乙脑病毒IgG抗体或乙脑病毒中和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急性期抗乙脑病毒IgM / IgG抗体阴性,恢复期阳性者。
3、在组织、血液或其它体液中通过直接免疫荧光或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到乙脑病毒抗原或特异性核酸。
4、脑脊液、脑组织及血清中分离出乙脑病毒。
(四)排除病例
脑脊液呈非病毒性脑炎表现、或血清学实验阴性、或能够证实为其它疾病的疑似病例应排除乙脑诊断。
病例诊断流程见附图1。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流行病学监测
1、病例报告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报告。
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12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寄出。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病例确诊、排除或死亡后,应于24小时内报出订正报告或死亡报告。各类医疗机构还应负责乙脑病例出院、转诊或死亡等转归情况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乙脑病例转归的核实。
如发现在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时,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2、病例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开展个案调查(附表1),详细填写病例个案调查表,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疫苗接种史等。乙脑病例个案调查表于调查后及时录入数据库,并通过网络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传染病报告卡内容进行核实与订正,使乙脑个案调查与传染病报告卡内容基本信息一致。6个月后进行病例随访调查,填写并录入原个案调查表,原始个案调查表由开展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备查。
当出现乙脑暴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12小时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进行核实、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实施相关控制措施,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派人指导或参与处理疫情。
3、主动监测和主动搜索
在蚊虫叮咬季节,乙脑流行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工作,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乙脑病例的主动监测,到相关科室(传染病科门诊和内科或神经内科病房、儿科、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病例,应及时追踪并补报。
本年度出现乙脑病例的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病例所在地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并记录搜索情况。
(二)疫苗接种率监测
开展乙脑疫苗常规接种、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监测,将接种疫苗种类、接种对象和范围、接种人数等情况,填写附表4,逐级上报。定期将结果(附表4)电子版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实验室监测
实验室监测包括病原学监测、免疫水平监测等内容。标本运输和检测工作要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
1、医疗机构内标本采集和检测
医疗机构发现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按《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标本采集指南》(附件)要采集、保存病人脑脊液、血液标本。
脑脊液:发病1周内采集1~2ml脑脊液,进行病毒培养分离、抗体检测和核酸检测。
血液:抽取病人全血2~4ml,进行抗体测定、病原培养分离、核酸检测。要求在发病1周内采集第1份血液标本,发病3~4周后采集第2份血液标本2ml;若第1份血液标本/脑脊液标本实验室病原学检测阳性或乙脑特异性抗体IgM为阳性,可不采集第2份血液标本。
医疗机构要采集2份脑脊液和血液标本,其中1份供自行检测用,另1份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不能进行上述检测的医疗机构只需采集1份标本。门诊及病房采集的标本应转送本院检验科或化验室妥善保存,并立即报告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转运标本。检验科或化验室收集血液标本后,分离血清,保存血清标本。脑脊液、血清标本要求低温(-20℃以下)保存。标本要冷藏运送,同时要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相关运输管理有关要求,流程见附图2。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本检测
(1)病例标本检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当天到医疗机构收集标本并填写标本送检表(附表2 ),具备血清学检测能力的市级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达到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质量控制标准,对血清标本可进行血清学检测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脑脊液标本直接运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将血清标本和脑脊液标本运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并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医疗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病例标本后,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完成病毒分离、血清学检验,有条件省份开展核酸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检测后28天内将阳性分离物和省级检测阴性脑脊液标本及送检表,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结果要及时逐级反馈至送检的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阳性分离物的鉴定,并对送检的阴性标本检测。收到标本后,40天内完成阳性分离物的鉴定并反馈结果,每季度将相关毒株序列分析结果反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个案调查表,并录入数据库,通过网络直报。同时及时逐级反馈检测结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结果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送检的医疗机构,流程见附图3。
(2)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的省份应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其他省份根据本省近3年平均发病水平、人口、地理分布特点、气候、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备、人力资源等综合因素,可选择1~2个县开展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确定监测县后,每年于3月底前上报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备案。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开展监测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人群血液标本。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委托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血清学检测。检测完成后,每年1月底前将结果(附表3)电子版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每年4~5月份乙脑流行季节前(流行季节出现较早或终年流行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和11月下旬乙脑流行季节后(可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各采血1次。监测对象按年龄分组(<1岁、1~2岁、3~4岁、5~6岁、7~14岁、15~19岁、≥20岁)随机选择,每个年龄组采集30~50人份血液;采样时详细询问、记录乙脑疫苗接种及其它相关情况,填写附表3;每份标本不少于2ml,血清分离后在-20℃以下低温保存及时冷藏运送至实验室。
为开展乙脑的综合监测研究工作,设立国家级监测点,进行媒介、宿主动物等监测。国家级监测点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五、各级职责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国乙脑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和参与地方重大疫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反馈,为制定和完善乙脑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负责乙脑诊断试剂的研制、推荐,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级监测点提供相应的血清学诊断、检测试剂,开展乙脑病毒的分型鉴定;对乙脑监测系统进行督导、评价。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全省乙脑监测、系统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收集、分析全省监测资料,为制定和完善本省乙脑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基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参与本省疫情调查处理;组织疫苗接种率监测和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实验室检测。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并进行督导和业务考核;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乙脑监测相关工作。
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具体实施乙脑监测工作,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及上报; 对监测工作及疫情报告进行督导;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现场指导和参与乙脑疫情的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疫苗接种率监测、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开展血清学检测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乙脑监测相关工作。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报告的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和主动搜索,负责病例标本的收集、运送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监测资料,并按时上报。具体开展医疗机构乙脑病例主动监测和疫苗接种率监测,协助开展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等工作。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和辖区内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
负责病例报告、登记、核对,标本采集,协助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转运,对医护人员进行乙脑监测相关培训。
六、资料管理与信息反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各级职责,由专人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传送工作。建立数据保管、登记制度,保管各种原始调查表格及各种数据,做好归档保存,同时做好监测网络数据库的备份和保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定期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级部门应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反馈。
七、监测系统评价指标
为了解监测系统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时,要对监测系统开展定期评价。监测评价指标如下:
医疗单位病例报告率 100%
疑似病例报告及时率 90%
病例48小时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率 ≥80%
病例脑脊液或血液标本采集率 ≥80%
医疗机构出院病例转归情况报告率 100%
省级实验室分离毒株后28天内送达国家实验室及时率 ≥80%
乙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省份以县为单位接种率 ≥85%
八、附录
附表 1: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病例个案调查表
附表2:乙脑病例标本送检表
附表3:健康人群乙脑血清学调查表
附表4:乙脑疫苗接种统计表
附图 1:乙脑病例诊断流程图
附件 :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标本采集指南
附图2:医疗机构病例标本采集检测送检流程图
附图3:各级疾控机构标本运送检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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