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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38号
  • 【发布日期】2006-05-30
  • 【生效日期】2006-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当前,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实施意见的市、县,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措施,把这项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各地要按照皖政〔2005〕63号文件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要统筹考虑该文件下发前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可采取从新征地补偿资金中解决养老保险资金等措施,将原已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要确保其养老金发放。养老金的保障水平不得低于皖政〔2005〕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已培训并鉴定合格、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农民,给予经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动员组织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面向被征地农民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卡发放工作,给予领取就业服务卡的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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