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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227号
  • 【发布日期】2006-06-01
  • 【生效日期】2006-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闽政文[2006]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精神,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会商有关机构、部门,制定了《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同意,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放,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完善支农服务功能,不断满足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共同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违法行为,为促进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一日

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精神,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正确处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促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支农合力

(一)健全符合“三农”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相关金融机构职能配套改革工作,形成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满足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促进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增强支农服务能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农业和农村信贷投放,鼓励商业银行委托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村信贷业务。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开展邮政储蓄机构办理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更多地返回农村。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积极做好创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前期调研工作,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加大“三农”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一是在贷款范围上,要将小额信用贷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向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等扩展。二是在贷款方式上,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确定贷款额度,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在还贷方式上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选择“零贷整还”或“整贷零还”的灵活还贷方式,提高农户还贷效率。三是在贷款期限上,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农产品经营资金周转频次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生产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的项目可开办中长期贷款。四是在贷款利率上,要建立符合农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利率浮动幅度。农信社还可发挥自身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嫁接“三农”资金通道,以达到优势互补、合力支农的效果。有关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结合农村资金使用存在的各种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农信社系统内资金调剂使用,提高农信社资金运用水平和效益。

(三)加大商业银行有效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加快信贷业务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增强支农工作的主动性,通过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公共事业等的信贷投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同时要积极介入县域经济发展,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围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思路,采取“分别定位,找准优势、打造亮点”的策略,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在稳步推进粮棉油购销调储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企业发展,积极开办闽台农业合作项目贷款,并要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支持技术改造、物流仓储和市场建设,适度发展中长期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发挥中长期贷款的资金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覆盖到新农村建设相关领域,加大对农村水气路电等基础设施投放,支持小城镇建设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探索将出口信用保险与信贷支持措施组合运用的新模式。

(五)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一要依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总体思路,按市场化原则,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依托,在政策和制度的统一框架内,推动建立以政策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经营模式、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产品供应、多层面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要采取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各类保险组织和行业组织介入农业保险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赔付准备金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等。二要加强引导,积极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针对农户比较普遍存在保险意识差、负担能力弱的现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应农业特点的低成本、保障适度、覆盖广泛的农业保险产品。要探索“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保险新途径、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新产品,发挥涉农龙头企业的拉动和示范作用,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对规模农业可试行以村、乡(镇)、县、市为单位进行统保等。

(六)强化人民银行的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央行资金支持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要切实发挥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支农导向功能,适当增加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支持额度,支持农信社扩大支农实力。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测分析,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弥补农村正规金融的不足。要推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支持重点,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发展

(七)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根据全省农村区域资源分布情况,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三大特色农业产业带(即闽东南高优农业产业带、闽西北绿色产业带、沿海蓝色产业带),四大主导产业(即畜牧、水产、林竹、园艺),九个重点特色产品(即畜牧、笋竹、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烤烟)的目标,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贷载体,支持当地独具特色的产品农业和区域特色产业。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带动农民生产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要积极探索利用民间资本,引导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效益好、规模大的龙头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八)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要重点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在还贷资金来源落实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项目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一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实施的水利“六千”工程和“年万里”农村路网及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工程目标,积极创造条件,对项目带动作用较大的农网改造、农田水利、农村路网、通讯设施、渔港建设(避风港)等适当增加信贷投放。二要支持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注重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信贷投放,支持水利开发、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水源涵养和保护项目,支持农业综合开发。

(九)支持农业科技进步。要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一要加大对农业科研开发企业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信贷投放,特别是大力支持生物基因农业、良种培育、生态农业等农业科技的创新、引进、储备和推广,帮助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农业科技体系。二要支持建立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积极发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带动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专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三要大力支持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

(十)支持外向型农业发展。要支持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出口,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要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要综合运用信用证、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福费廷业务、打包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业务、商账追收服务、资信评估等产品和服务手段,支持农产品出口和出口产品基地建设。

(十一)支持推动闽台农业合作。要配合政府全面实施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放,推进闽台农业产业对接,促进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逐步建立产业协作、外向度高、特色明显的闽台现代农业合作区域经济。要按照《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特别是允许与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手续。允许符合规定的台资农业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实施自动核销等。

(十二)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一要支持农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科技业务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二要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在巩固和发展现有农产品综合和专业市场的基础上,通过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仓储、交通运输、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各类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国债贴息项目,在信贷资金上应给予倾斜,保证农产品正常流通。三要积极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支持健全小城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强化小城镇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的载体作用。

(十三)支持农村弱势群体发展生产。一要做好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承担扶贫贴息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有效做好扶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坚持产业、项目带动,重点扶持能够促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要探索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连片脱贫的扶贫方式,把支持龙头企业与信贷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要适当延伸贴息贷款支持范围,包括通过发放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和农村“二女户”小额贴息贷款等方式,把农村扶贫工作落实到户,帮助农村弱势群体发展生产。

(十四)支持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一是为发展农村的教育培训事业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教育、财政等部门形成合力,探索拓展农村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有效途径。要开办教育技能类贷款,支持农民接受技能教育培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可在落实抵押担保后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对农村信息化网络、广播电视、饮水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等可实行以收费权为担保的工程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三是积极稳妥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

三、改进管理方式,推进金融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十五)改进信贷管理方式。要区别不同农村地区实际和业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信贷审批授权程序;要适应不同贷款需求特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信贷评级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根据各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周期规律和市场特征,积极开展信贷业务品种创新,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新金融产品因地制宜地延伸到广大农村地区;要健全综合业务考核机制,完善适合“三农”发展的贷款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

(十六)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运作模式。当前重点做好“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模式的经验总结及培育工作,并努力在全省逐步推广。在商业性信贷上,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林权证提供担保为核心,积极介入发放林农直贷、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和农户联保贷款。在政策性信贷上,鼓励农村信用社发挥点多面广优势,与政策性银行资金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优势相结合,使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投向林农及林业企业。在商业性保险上,积极探索完善和创新森林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林权抵押贷款户投保森林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和金融信贷的保障作用。同时,要积极推进林产品交易市场、森林资源评估市场、担保市场、收储市场等以林权流转为主的市场体系建设,保障林权贷款业务快速有效发展。

(十七)探索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要继续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要在推广省内有关设区市“信用船”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渔船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可行性,根据渔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还款纪录,对投保渔船保险的渔民在以渔船抵押和保单质押作双重担保的前提下,放大授信额度,支持渔民发展渔业生产。同时探索建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市场担保体系和风险转移机制,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效保障。

(十八)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品种。结合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有较稳定现金流量的农村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土地大面积开发与产业化经营的种植业基地,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

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十九)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按照政府主导、社农联动、各方配合的要求,全力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共同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利率优惠等措施。在推进诚信建设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把密切联系农民、维护金融债权、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农村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十)促进农村担保体系建设。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担保体系,发展适合农村的担保机构和担保方式。一是不断总结、巩固和扩大农户联保贷款方式。二是引导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担保,疏通农户贷款渠道,分散农户贷款风险。三是支持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组织成员投资入股,成立各类农业专业担保机构,为农村中小企业和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四是探索有效的抵押替代品,扩大抵押范围,从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二十一)提高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能力。农业是弱质产业,风险偏高、回报偏低,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过程中产生的金融风险只有得到充分的化解和转移,才能实现在支农工作上的可持续性。为此,一要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转移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资产安全。二是各级政府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多种途径给予金融机构适当支持。三是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性的信贷投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四是金融机构也要充分利用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要立足自身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的提高,在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断提升经营水平,努力实现经济金融的互动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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