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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上海阀门厂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27号
  • 【发布日期】2006-06-02
  • 【生效日期】2006-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上海阀门厂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上海阀门厂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6〕27号)




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变更许可证单位名称的申请报告》(沪阀司字(2006)第18号)收悉。鉴于你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原上海阀门厂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2)01号)和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2)01号)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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