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236号
- 【发布日期】2006-06-03
- 【生效日期】2006-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6]236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平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4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南平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平区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3.458公顷(其中耕地8.54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1932公顷、未利用地54.2735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414公顷、未利用地366.294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44.3603公顷,其中厂区用地(0.5509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划拨给福建闽兴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南平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南平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南平市延平区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正式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要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保证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南平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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