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学[2005]14号
- 【发布日期】2005-11-11
- 【生效日期】2005-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11日 教学[2005]14号)
200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即将开始,这项工作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关系到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部门、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现将《200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突出质量意识,严把博士生选拔质量关。各招生单位要以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为重点,对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进行精心设计;要根据重点考察考生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加大复试成绩在录取总成绩中的权重,不断改进和完善复试工作;要加强对考生资格审查和申请材料的评价工作,把考生的综合素质、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作为录取的关键性因素。
二、要制定严格的招生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从制度和办法上完善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管理措施,明确命题、试卷印制、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有条件的招生单位要实行建立题库和组题制度,从机制上提高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有效性。
三、进一步提高复试的有效性、规范化和透明度。招生单位要更新观念,围绕考察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切实改进复试方式和内容,确保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复试办法、规则和程序要事先及时公布,并做到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法、程序进行操作,努力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性原则。
四、加强对参与招生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对招收博士生的教师,要进行适当的招生政策、制度和纪律方面的培训,强化教师的自律意识和诚信要求。为考生写推荐书的教师,应对推荐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科研能力有深入的了解,为考生所写推荐书要严肃认真、具体写实。
所有参与命题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并要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教育;严禁博士生导师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
五、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博士生录取要坚持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基础上,择优选拔,维护公正,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良好声誉。
要特别重视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各招生单位要研究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创新能力人才的选拔机制。
录取结果要在6月底前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录取结果无效。
六、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博士生选拔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做好招生工作的基础。招生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干扰。招生工作要做到政策透明、操作规范,对不负责任和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含博士生导师),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单位要成立校级领导牵头的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加强对各个环节工作的协调,及时对本单位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并负责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具体指导和严格监督二级院系的招生工作。校系要选派公正、廉洁、熟悉招生工作业务、认真踏实的人员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
八、博士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校和社会稳定。各地方、各招生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定招生办法。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动,须事先请示我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006年招收攻读博土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200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安全性,切实保证全国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培养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公开招考的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向考生公布。
(二)提前攻博: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三)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的方式。招生单位不得跨单位招收硕博连读学生。
(四)直接攻博:是指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直接攻博方式仅限在设研究生院的普通高校试行,生源原则上为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跨校招生须经教育部批准),招生专业一般为基础研究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博士生招生规模的10%;有关高校须按规范、严格、科学的原则自行拟定选拔方法,报教育部批准后实行。
二、报名工作
(一)报考条件
公开招考方式的报考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6.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的业务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7.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提前攻博、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方式的报考条件是:除满足上述第1、3、4、5条规定之外,还必须是品学兼优、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出类拔萃的在读优秀硕士生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具体条件由各招生单位规定)。
(二)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报名考试时间为每年一次或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及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三)报名手续
符合公开招考方式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或证明书;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招生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其他选拔方式的报考人员按招生单位的具体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四)招生宣传
各招生单位应在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招生简章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招生宣传材料,其中可根据本单位的各招生学科专业的特点,对考生提出具体要求。全国招生简章中未包括而必须使考生在报考前了解的事宜要一并说明。
未在《2006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专业不得招生。各招生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
三、考试工作
(一)公开招考方式
公开招考方式的考试工作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
1.初试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所有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考试须在校内进行,不得设校外考场。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2.复试
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至迟在复试前事先公布。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招生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
复试阶段的面试要在招生单位规定的地点进行,要确保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复试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
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3.体检
体检要求原则上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自定。体检工作原则上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进行,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二)提前攻博方式
招收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制订并公布。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并通过招生单位规定的考核后,方可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方式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按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四)直接攻博方式
经批准的高校按规范、严格、科学的原则自行拟定选拔方法,报教育部批准后实行。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但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公开招考。
凡采用上述方式选拔博士生的,都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考核或考试。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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