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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70号
  • 【发布日期】2006-06-04
  • 【生效日期】2006-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7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6年3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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