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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县木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6〕23号
  • 【发布日期】2006-06-05
  • 【生效日期】2006-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县木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县木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

(哈政综〔2006〕23号)




木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木兰县木兰镇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木政呈〔2006〕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木兰县木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及相关内容。

二、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将城镇体系简化为三级,并应在《规划》中体现村庄整治、示范村建设、村屯合并等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容。

三、《规划》的实施措施应进一步细化,加大乡镇规划编制力度,并在近期建设规划图中突出建设内容。

四、《规划》是木兰县城乡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你县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你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证《规划》的实施。

五、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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