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10号
- 【发布日期】2006-06-07
- 【生效日期】2006-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委、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委 市发改委 市建委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地税局?
(二ΟΟ六年五月十二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业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目前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扩大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发展养老服务业摆上重要日程,统筹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
二、明确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对社会力量根据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依法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二)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我市和各区、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老年人群体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办法和措施。
(三)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 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 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市“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市、区民政部门所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要通过改造和增加配套设施,进一步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农村敬老院经过3至5年的整合改造,逐步改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为“五保”老年人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助养、托管、娱乐和保健等服务。
?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街道、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社区规划,大力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日间照料室、老年护理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改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到“十一五”期末,市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每千名老年人15张。
?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社区服务体系规 划,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推动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合力。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社区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等业务,向社区、村(屯)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工作,开展以保障“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老年人为重点,以服务社区所有老年人为目标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活动。按照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实体服务、市场推动的原则,不断完善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机制,逐步在全市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靠必要的政策倾斜,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引导相关医疗机构发展专门向老年人服务的老年护理院和老年临终关怀医院等老年卫生护理机构。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老年康复、护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积极开展老年人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家庭服务业务。
(五)加快基础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府投资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建或改造一个市级的基础性、示范性老年人护养院,改变我市没有大型老年人护养设施的局面,造福于全市老年人。支持社会力量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兴建适合老年人居住、能够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社会化服务的新型老年人社区。
(六)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有计划地在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对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提高基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
四、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要认真贯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促进老年服务业发展的优惠 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1〕12号)和《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保证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用燃气等方面,与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一是各区 、县(市)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各级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或给予优惠政策的方式供地。三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热等收费项目,按民用价格标准计费。四是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 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老年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中心、托老所等,下同)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五是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照顾。六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开发、房产、城管、财政、物价、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
在落实好上述各项政策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研究出台按照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建设或运营补贴的“民办公助”办法;通过养老服务社会化试点活动,摸索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对社区“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助养补贴、购买服务的办法;制定包括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等项目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