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80号
- 【发布日期】2006-11-20
- 【生效日期】2006-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打击传销工作,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的紧迫感
传销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威胁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近几年来,尽管我省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很大,成效也非常明显,但传销活动有抬头、反弹现象,个别地区活动仍很猖獗,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被列为全国14个重点地区之一,呈现出打而不死、驱而不散、遣而不返、预谋抗法的严峻形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传销活动
要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重点惩处假借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手段,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办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重点严惩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从现在起用一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重点地区是太原、晋中、忻州、大同、长治、临汾、运城、吕梁等市。重点地区的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必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也要保持警惕和高压态势,坚决杜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
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力军,要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遣送传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早参与、早介入,强化刑事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优势,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用刑事打击手段,震慑传销犯罪分子。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少危害范围。
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配合,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经贸部门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做好打击传销相关工作。
同时,要针对当前传销违法活动跨区域、流动性强、形式手段多样化等特点,加强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行动,挤压传销活动的地域空间,真正体现全国打传“一盘棋”的整体格局。
四、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注重研究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在基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两委”和工商所、公安派出所“两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同和配合,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等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新的工作格局。
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例,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营造严厉打击传销的强大舆论声势和浓厚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快建立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传销组织和人员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打击工作的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直销企业信息档案,加强监管。
五、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打击传销工作,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为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山西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打击传销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部署,统筹安排,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纳入考核标准,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积极配合协助,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甚至阻碍影响专项行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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