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15号
- 【发布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06-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晋政发〔2006〕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但同时也应看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形势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目前,我省11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均劣于国家二级标准,其中,除太原、长治达三级外,其余9个城市均劣于国家三级标准;地表水61.2%的断面为劣五类,丧失使用功能,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严重污染的环境,制约着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改变这种局面,是全省人民的强烈愿望,也是我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实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努力开创山西环保工作新局面,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集中精力和财力,在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现排污总量削减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加大执法力度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尽快改善这些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带动全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为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一、实施范围
根据我省当前环境现状,选择人口密集、产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环境问题突出、需要尽快改善和重点保护的区域作为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范围。
一是重点城市。即11个省辖市所在城市市区,分别是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含平定县)、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忻州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吕梁市。
二是大运高速公路沿线县(市)。除已列入(一)项中的重点城市市区外,还包括21个县(市),分别是怀仁县、应县、山阴县、代县、原平市、阳曲县、清徐县、交城县、文水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侯马市、新绛县、闻喜县、夏县、永济市。
三是汾河干流沿线的县(市)。除已列入(一)、(二)项中的相关县(市)外,还包括10个县(市),分别是宁武县、静乐县、岚县、娄烦县、古交市、曲沃县、稷山县、万荣县、河津市、孝义市等。
以上三类区域共计涵盖全省11个重点城市和32个县(市),国土面积占全省37.11%,人口占全省58.14%,GDP占全省54.93%,财政收入占全省63.20%,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省79.28%,烟尘排放量占全省73.28%,粉尘排放量占全省54.63%,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全省93.65%,氨氮排放量占全省86.54%。解决了这些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的环境问题,就基本解决了当前我省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重点和热点问题,山西的整体环境状况将会有显著改观。
二、目标和指标
(一)总体目标
“蓝天碧水工程”实施范围内环境污染严重的状况实现明显好转,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临汾、阳泉、大同等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退出全国污染最严重城市的前三名,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确保饮水安全,城市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有条件的城市和县城建成生态景观水域,形成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创建3个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县(市)所有城区环境质量改善,治理或关停和淘汰所辖区域内所有重点污染企业,从而实现环境的有效治理。
汾河上游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要求,中、下游河段满足农灌用水标准。
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绿化美化,建成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
(二)具体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1)太原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等4个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的天数平均达到280天以上,大同、阳泉、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吕梁等7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平均达到260天以上,其它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平均达到240天以上。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除矿化度指标外达到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城市生态景观水域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水质标准,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大于60%。
(3)汾河源头至汾河水库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汾河水库至太原市上兰断面达到地表水四类水质标准,太原市上兰断面以下河段至汾河入黄河口水质基本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太原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吕梁等10个重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它县(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所有市县污水回用率(含工业、景观及农灌用水)达到50%以上。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1个重点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它县(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5%以上。
(3)城市集中供热率
11个重点城市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其它县(市)达到65%以上。
(4)城市气化率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临汾、吕梁等9个重点城市市区气化率达到90%以上,晋城、运城两市市区气化率达到80%以上,其它县(市)达到70%以上。
3.污染控制指标
(1)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4%和13%。
(2)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它县(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
(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60%,其余得到安全处置;焦炉剩余煤气综合利用率达到85%。
4.生态保护指标
太原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其它设市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其它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
工程范围内各市、县要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环保要求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状况、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合理产业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生态经济功能区,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制定与之相适宜的产业布局规划,对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新建项目必须遵循生态经济区划进行布局,实现环境支撑能力和产业发展平衡。
以市、县为单位,实行以环境质量要求确定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确定许可排污总量、以排污总量分配各单位排污指标、污染物现存量与新增量、削减量统一调配的环境容量总量控制。
各市及县城均要按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即适宜人类居住最低要求),科学测定环境容量,即许可排污量,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将许可排污总量分解到各个排污单位,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落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地方,要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治,做到超量削减。对于目前仍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要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在实施重点开发、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城镇基础设施。严把建设项目入口关,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环境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控制,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各地要采取限制开发措施,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主,坚决禁止建设污染型企业和生态破坏型企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实施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型、破坏型开发活动。通过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实现排污总量与环境容量的平衡,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良好环境的稳定。
2006年底前,对不符合生态经济区划的区域功能定位和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污染企业制定出限期搬迁改造计划;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或停止使用原重污染设施。易地搬迁改造的项目,必须做到技术先进、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和当地规定的排污总量。
(二)深化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
坚定不移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实现高能耗、重污染的产业结构向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结构转变。着力发展非污染产业,限制重污染产业的扩张,使非污染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幅上升。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法律规范、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重点从市、县、行业、园区、企业五个层面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试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实行污染源末位淘汰
工程范围内各市(县、区)要本着控制新增排污量、削减现有排污量的原则,大力抓好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现有工业污染源,做到多还旧帐。工程范围内的各市(县、区)要对辖区内已存在的工业污染源分类进行清理整顿,逐个企业清查,不留死角,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经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局备案。对清查出的工业污染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严要求,分类处置,突出解决焦化、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污染问题。清理工作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
(1)坚决淘汰那些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对国家和省明令取缔、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设施、工艺和产品,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期限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对逾期未淘汰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逾期后一个月内予以关闭、拆除。对国家暂未列入淘汰名录,但对当地造成严重污染又难以治理的污染源,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实行逐年末位淘汰,三年内淘汰完毕。
(2)对超标、超量排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明确治理内容、要求和时限,分期分批完成治理任务。属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焦化、建材等重点工业污染源,还必须同步安装连续在线监测仪器。限期治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08年底,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或污染设施,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人民政府决定关停并采取停电、停水、吊销证照等措施。对需要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限期治理项目,由各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局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予以下达。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于2008年底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运行,实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2008年底前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的,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一律予以关闭。
按照上述要求突出抓好下列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电力行业,2007年底前关闭50MW以下(含50MW)燃煤机组(供热和综合利用机组除外),现有燃煤电厂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政发〔2005〕19号)的限期治理要求,2007年底前全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完善除尘设施,并配套连续在线监测仪器。
焦化行业,要严厉打击土焦、改良焦死灰复燃,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焦化行业分类处置有关规定, 2007年底前完成所有依照规定予以保留的焦化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对不予保留和未能按期完成环保设施建设的焦化企业要坚决关闭。
电石、金属镁、水泥及耐火材料工业企业,要改革工艺、改变燃料结构和燃烧方式,2006年底前淘汰敞开式电石炉及竖窑、燃煤倒焰窑等落后工艺,改用新型窑炉及清洁能源,并配套高效烟尘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钢铁行业要按国家规定淘汰小炼铁炉,保留的炼铁炉、炼钢炉及烧结机,必须通过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废气、余热要回收利用。关闭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和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市区、人口密集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污染隐患突出的小化工和其它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设施。
2.严格控制新污染,做到不欠新帐。新上项目必须遵循生态经济区划的区域功能定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增排污量必须控制在批准指标内。新增排污量指标,必须在满足当地环境容量许可和上级下达的总量削减指标的前提下,实行新增量与削减量的置换。对现已存在的违法建设或投产的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彻底进行清理整顿,查清底数,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补审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全部建成合格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投产,否则予以关闭。建立规划环评专家审查机制,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加强对煤化工等新兴产业的环境监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在环境问题成堆后再来治理的老路。
3.加强对污染源的全过程监控。2006年12月底前重点污染源排污口、排放筒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各城市和污染源集中的县要建立污染源监控网络系统。
(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环境面貌
1.治理城市生活面源污染。要通过发展集中供热、供气、改变燃烧方式和燃料结构,替代原煤散烧锅炉、茶炉和营业炉灶,建设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解决点多、面广的生活面源污染。各市(县、区)要对工程范围内的市区及县城,结合现状及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气源、热源建设,制定面源治理规划,纳入“蓝天碧水工程”规划。
――建设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发展城市集中供热。通过新建热源厂或将现有电厂改造为热电厂,解决热源问题,并配套建设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再使用分散燃煤锅炉。在热负荷比较集中或热负荷发展潜力较大的11个重点城市,应根据电力和城市热力规划,结合交通运输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高效发电机组,建设大型供热电站。在不具备建设大型发电供热机组条件的地区,要根据当地热负荷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充足、稳定的工业热负荷和采暖负荷的地区,原则上建设背压式机组,必要时配合建设大型抽汽凝汽式机组,按“抽背”联合运行方式供热;热电联产项目执行以热定电原则,严禁以热电联产名义在城区及近郊区建设燃煤(矸石)电厂。民用采暖负荷为主、暂不能实行热电联供的城市、县城和乡镇,应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期建设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实行大吨位锅炉集中供热,其中,11个重点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20吨,其它县(市)集中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且必须做到污染物排放达标。暂不能实行集中供热的分散单位可使用燃油、燃气锅炉或污染物排放达到现行燃油锅炉排放标准的型煤锅炉和粉煤锅炉,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焦炉煤气。
――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和液化气,发展城市用气,替代原煤散烧。2006年底前完成已规划的天然气输送工程、煤层气利用工程前期准备,2008年底前投入使用。以天然气、煤层气替代污染严重的焦化气源厂,被置换的城市附近的焦炉予以关闭。暂无条件使用天然气、煤层气的地区,要合理规划气源厂,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准备,2008年底前全部建成,2009年投入运行;暂无条件建设集中气源项目的重点城市边缘地带、城中村及县城,要积极采用石油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及型煤等洁净能源。
2.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2006年底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投入正常运行;2007年底前,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建成,2008年投入运行;2008年底前,尚未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城市、吕梁市要同步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运行; 2010年底前,工程范围内其它县(市)要基本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回用设施,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回用率。2008年底前,各城市完成市内污染河沟的治理,有条件的建成生态景观水域。
3.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6年底前,11个重点城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全部启动建设,于2008底前全部投入使用;2010年底前,工程范围内其它县(市)要完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4.控制城市扬尘污染。重点加强料堆、煤堆、渣堆及建筑施工场地等重点扬尘点的封闭、抑尘设施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交通运输扬尘污染,2008年底前所有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特别是运煤车辆,都必须采用集装箱密闭运输措施。
5.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行驶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把年检环保达标关。2006年底,在市区内和大运高速公路禁止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和无环保标识车辆上路行驶。
6.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本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布局城市绿地,加强城市生态建设。以城市边缘林带建设、城市内部功能性绿化建设、城市外围控制区山区植被恢复为内容,形成抑制城市扬尘和降解污染的植被生态系统,特别是要加强城市周边矸石、工程垃圾、固废、工矿弃地植被恢复。整治流经城市的污水河、渠、沟以及企业排污口,有条件的城市及县城,要建设生态景观水域。
(五)建设大运高速公路环保走廊
大运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重污染项目,2006年底前,由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彻底清除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污染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垃圾、固体废物,彻底清理搬迁大运高速公路及一、二级公路两侧堆煤场。由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环境整治,锅炉、茶炉、炉灶要采用洁净燃料,垃圾得到妥善处置,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由沿线各市县负责,在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和外围的经济生态林带,在第一山脊线以内生态脆弱区的宜林荒山和25度以上坡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实现绿化达标。重点县(市)交通干线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构建绿色风景线。2008年底前完成绿化任务。
(六)抓好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认真贯彻落实《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汾河上游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要从水源保护入手,做好源头森林防护,大力开展退耕还林,涵养水源;要严格控制源头矿产开采,严禁私开滥采,保持或缩减现有煤炭生产水平。突出抓好宁武、静乐、岚县、娄烦四县水污染防治。2006年底前,宁武东寨、静乐、岚县、娄烦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汾河水库取水口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保证太原市饮用水安全,汾河干流两侧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于2006年底前完成治理,2007年底完成搬迁或改造。汾河中下游以保护农灌用水安全为重点,在干流两侧2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2007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或搬迁,2008年底前,汾河干流太原市以下河段沿河县(市)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对引黄水质,一是要积极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督促上游加紧治理,改善黄河入晋水质;二是引黄管理局要在水质较好季节调水。
汾河河道及其两岸滩涂、水库库区内非法开垦占用的湿地逐步退耕,恢复湿地原貌。在生态地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关键区域,采取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和重要湿地等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使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七)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工程范围内各市县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分;按照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在不准新建污染项目的同时,于2007年底前完成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源的治理、搬迁、改造、关停任务,实现保护区规范化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实现“蓝天碧水工程”奋斗目标,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强化考核,严格执法,扎实推进。
(一)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为推进“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环保系统执法、监测、统计能力和标准化建设。2006年底前,工程范围内各市、县要全部设立能独立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的环保局。设区的城市要实现市对区环保部门直管。要突出加强环保系统执法能力建设,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设置环保监测站点,布局要合理,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2007年底前,县级以上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站必须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应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区、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及重点河段监控断面水质实现自动监测,重点城市要建设和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环境生态质量指标监测信息网络,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监控能力和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各市县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统计人员、装备,及时、准确、客观反映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1.落实责任。“蓝天碧水工程”各项任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县主要负责人是“蓝天碧水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当地实际,务于2006年8月底前制定当地的“蓝天碧水工程”实施规划,明确分年度的工作任务,征求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于2006年10月底前对各市、县分年度任务指标调整核准后下达,作为省对市、市对县的考核内容。各市要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省下达的年度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
2.严格考核。实行半年一公布,年终“一小考”、三年“一中考”、五年“一大考”的考核制度。从2006年6月起,每半年由县对市、市对省,将“蓝天碧水工程”完成情况报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通报全省,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人事厅、省环保局制定出对各市、县、各部门党政干部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各市、县党委、政府和党政主要领导在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和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年度考核,将环境保护工作和“蓝天碧水工程”作为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评先评优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各市也要分别对所属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严格考核。
3.实行严格的奖惩问责制。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市、县“蓝天碧水工程”任务完成好、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对市县主要负责人、环保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制,按照撤职、引咎辞职、主官问责等方式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各市、县也要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环保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严格的责任追究与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建立高效负责的组织管理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负责,深刻认识当前我省改善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整体提升的大目标、改善环境的高标准、狠抓落实的大手笔,抓好“蓝天碧水工程”。
省人民政府成立以省长为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的领导组,成员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电力公司以及11个重点城市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推进全省开展“蓝天碧水工程”,调度通报进展情况,筹备各种会议,协调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地工程落实情况,实施对各市县的考核验收。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抓好“蓝天碧水工程”相关工作,环保部门是“蓝天碧水工程”的牵头单位,在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分年度工作任务、指标、措施和考核办法。牵头组织生态经济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工业污染防治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污染源单位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建立高效监督机制,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支持发展环保产业,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对当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设施实施末位淘汰。
发展改革委要从结构调整、结合建设“双新”基地,引导和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推进。财政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资,集中财力,支持“蓝天碧水工程”重点项目,保证环保执法经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重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各市、县城镇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城镇生态建设、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各级经委和国资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对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实施淘汰,组织所辖企业积极开展工业污染治理,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城市、重点区域的水土保持、饮水安全建设。林业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生态恢复和建设。农业部门要积极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强大运路服务区、收费站的环保设施和生态建设。科技部门要大力推广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工商、电力等部门要对实施淘汰和关停取缔企业或设施及时采取吊证、断电措施。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对渎职、失职、玩忽职守或工作不力造成任务完不成的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办公室,在省领导组和办公室及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蓝天碧水工程”的组织实施。
(四)运用市场原则推动环保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化环保投资体制和机制改革,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加环保建设,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建立政府创造条件,市场化运作的环保项目投资、运营机制。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排污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市场化原则,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营,鼓励外资、民资投资环境保护。市、县人民政府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落实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特许经营权,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收费政策,污水处理收费要与自来水收费同步。对已建成或在建的上述设施也可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特许经营。2006年8月底前,11个重点城市必须按省里已有规定出台收费标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城镇也要尽快开征;尚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均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开征,已开征的城市,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4〕49号)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8月底前调整到位。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费用,不得挤占、挪用。对不能足额征收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用,或挤占、挪用,影响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行承担,对有偿还能力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争取银行贷款扶持。建立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保证金制度,从企业销售收入中单列污染治理账户,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管。鼓励企业采用委托环保专业公司建设和运营环保设施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模式(如BOT、TOT运营模式)。对经治理形成的中水和其它产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协调,鼓励有偿使用。
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占地,搞好开发建设,筹集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或转产的资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重组、兼并等方式筹集资金。要用好现有政策,妥善安排好搬迁企业职工生活和就业。
(五)大力调整财政支出,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蓝天碧水工程”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各类资金,包括环保专项资金、两权收入、育林基金、城维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蓝天碧水工程”建设。“蓝天碧水工程”建设资金投向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投资,二是“蓝天碧水工程”重点项目投资。各级财政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把“蓝天碧水工程”作为财政支出重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向“蓝天碧水工程”倾斜,省市有关部门掌握的其它专项资金也应向“蓝天碧水工程”倾斜,并多渠道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蓝天碧水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六)强化执法,推动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
加强环境立法,起草拟定《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要明确执法主体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对不作为或滥作为的追究责任。二是严格执法,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执法,不能允许以罚代停、以罚代关、协商收费等执法不到位或滥作为的执法行为;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促进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恢复。
(七)落实激励政策,营造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并落实国家及省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燃煤电厂,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落实脱硫电价。对超标排污的电石等高耗能企业,要按规定提高电价。对满足当地环境容量、符合产业政策和建设条件、利用废气或余热进行发电的,电网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准予上网,并落实上网电价;对以废物为原料、能源综合利用项目,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从环境敏感区内搬迁改造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统筹规划,可从政府掌握的专项资金和其它可用资金中予以补助支持,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期完成“蓝天碧水工程”项目的,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给予补助;鼓励企业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对原有厂地进行商业开发,用于搬迁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审批管理权的职能部门,提高审批核准效率,大力支持、积极帮助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蓝天碧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对需要搬迁改造的企业、污染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集中供热、供气项目等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各级政府“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办公,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审批手续。
(八)广泛发动群众,实施有效的社会监督
推进重点城市、重点地区“蓝天碧水工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区域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要及时发布进展情况信息,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给予回复。要建立举报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对实施本工程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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