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6〕65号
- 【发布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06-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粤府〔2006〕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2006〕4 号)和全国地质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新体制,推动我省地质工作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先行性、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的重要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大地质工作者紧紧围绕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化改革,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工作的新路子,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省地质工作中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属地化管理工作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较多等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现象也日趋严重,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4 号文和全国地质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四个统筹”,即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通过深化改革,整合资源,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在我省形成“大地质”、“大地勘”的地质工作新格局,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服务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深化改革,积极推动地质工作全面发展
(一)编制规划,统筹部署地质工作。以规划为龙头,将地质勘查事业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编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与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相符合的全省地质
勘查规划,统筹安排地质工作任务,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重点加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培育地质勘查市场,增强地质工作的服务功能。要认真抓好区域性地质调查工作,全面推进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及省内地级城市的地质调查;在完成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农业地质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其他重要农业种植区推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开展重要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期地质勘查工作;积极开展地下水资源勘查及潜力评价工作,科学开发利用和监测地下水资源。
(二)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引导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研究制订逐步推进我省地勘体制改革的工作计划,重点解决在我省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存在的实际问题,落实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积极探索整合队伍的有效途径,稳妥推进国有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妥善处理制约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培育商业性地质勘查队伍体系,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扶持,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准入行为,积极培育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地质勘查单位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和地质勘查新机制。
(三)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加强地质科技人才的培养,开展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发挥科技对地质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实现找矿工作的新突破。在粤北、粤东、粤西等地区的主要成矿区带开展新一轮固体矿产资源的远景勘查工作,快速筛选靶区和找矿后备基地并进行矿产勘查评价,重点开展油页岩、地下热水等非常规能源勘查。针对我省现有部分大宗矿产资源缺乏和找矿潜力差的特点,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展境外周边国家及国内其他省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扩大我省矿业对外开放,建立境外、省外矿产资源基地。
(四)继续推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8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 号)精神,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继续做好全省已关闭煤矿的后续工作,对煤矿所在市、县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巩固治理整顿成果。
(五)加大投入,建立地质勘查工作经费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通过在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以及省级财政的资源税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勘查工作。同时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的投入,培育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主体,努力走出一条公益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地质勘查新路子。
三、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我省地质工作新格局
加强地质工作,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6〕4 号文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把地质工作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6〕4 号文精神和本意见要求,深入调研,抓紧研究制订各项具体措施和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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