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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办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总干渠工程2006年度征地移民工作安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41号
  • 【发布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06-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办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总干渠工程2006年度征地移民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办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总干渠工程2006年度征地移民工作安排的通知

(豫政办 〔2006〕41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办制定的《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总干渠工程2006年度征地移民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八日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总干渠工程2006年度征地移民工作安排
(省移民办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管局《关于下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2006年度总体进度计划的通知》(中线局工〔2006〕15号),现就我省2006年度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总干渠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开发性移民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以大农业安置为主,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严格资金管理,按照批复的概算控制好投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维护被占地农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一)安阳市漳河倒虹吸工程12月开工建设。计划7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8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11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安阳河倒虹吸―洪河倒虹吸段干渠工程9月开工建设。计划7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上报土地征用手续、征地移民实施规划,8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年底前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鹤壁市

沧河倒虹吸工程10月开工建设。计划5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6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9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年底基本完成征地移民工作。

(三)新乡市

沧河倒虹吸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安排同鹤壁市沧河倒虹吸工程部分。

石门河倒虹吸工程10月开工建设。计划5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6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9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新乡市风泉区膨胀土试验段渠道8月开工建设。计划5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6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7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年底基本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四)焦作市沁河倒虹吸工程10月开工建设。计划5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6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9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年底基本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焦作市城区段今年做好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计划7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8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10月底完成征地拆迁任务较大的社区新址征地拆迁工作,年内开始新社区建设。

(五)平顶山市

沙河渡槽工程12月开工建设。计划7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8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11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南阳市

南阳市区膨胀土试验段8月开工建设。计划5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6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7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年底基本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白河倒洪吸工程12月开工建设。计划7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8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11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镇平县膨胀土试验段8月开工建设。要求5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6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7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湍河渡槽工程12月开工建设。要求7月底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及林地可研报告,8月底完成征地移民实施规划、上报土地征收手续,11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七)大专项单位迁建

辉县地震台、驻焦作市某部队、驻辉县市某部队有关迁建项目,计划上半年签订包干协议,开始实施新址建设。

(八)文物保护

安排文物古迹保护68处,总发掘面积29.48万平方米。年内完成挖掘处理工作。

(九)穿黄工程

穿黄工程征地移民工作要按照今年3月郑州会议的安排,6月底完成移民新村建设、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及资金兑付等工作,年内完成县级自验。

三、管理体制
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包干负责,县(市、区)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为辖区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移民机构是各级政府征地移民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征地移民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解决本系统南水北调征地移民工作的有关问题,管理本行业项目的拆迁复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南水北调办和移民办联合成立的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协调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分别负责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及使用林地手续的报批工作。

四、主要工作要求
(一)关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

征地移民实施规划由省政府移民办会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政府批准。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实施规划编制的配合工作。根据国家批复的初步设计,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群众意愿,提出切实可行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组织实物指标公示,协助设计部门做好实物复核、土地勘测定界和使用林地可研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好规划工作中出现的土地权属、耕林地地类争议等问题。

(二)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兑付工作

有关市、县(市、区)要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和补偿兑付工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的要用于生产用地调整和发展生产,由县(市、区)移民部门直接拨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集体财产补偿费用于相应项目的恢复迁建或公益性设施建设。临时用地补偿费应按权属分解兑付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青苗补偿费由县(市、区)包干使用,用于青苗补偿。属于个人的园地、塘地等地面附着物以及林木、小型水利设施等补偿费按权属予以兑付。

(三)关于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及时组织被占地村(组)调整承包土地,落实移民生产生活用地,进行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移民住房采取统一规划,自建为主,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和建房方式。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资金由县(市、区)移民部门分户建卡,按建房进度分批组织兑现到户。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移民建房搬迁的服务和指导工作,预防质量和安全事故。

需要迁建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包干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批复的实施规划完成迁建或转产。需恢复改建的交通、电力、通讯等专业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包干实施;文物古迹处理由省文物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批复的规划包干实施。

征地移民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由省移民办下达,各市、县(市、区)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四)关于施工环境维护工作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计划生育和人口户籍的管理。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豫政〔2003〕39号)规定迁入的人口、新建的项目、新建的住房、新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和搬迁安置。

要及时协调处理好地方群众与施工方的矛盾,防止发生阻碍施工的现象;要做好移民信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五)财务管理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移民部门负责管理和核算,县(市、区)为基础会计核算单位,乡镇、村实行报账制度。报账单位会计业务由县(市、区)移民部门管理。各级移民部门要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征地移民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向下级移民部门拨付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定期向本级政府、上级移民部门报告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

各级移民部门和有关迁建单位有义务接受审计、稽察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征地移民工作进行审计、稽察和监察,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有关移民政策、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公告工作;县(市、区)移民部门要将移民个人及集体实物指标、补偿数额、安置方案、资金兑现等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征地移民村要对集体财产补偿费、土地补偿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征地移民监理监测单位由省移民办会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管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独立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必须接受监理监测,并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

(七)奖惩措施

对按时完成征地移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以上政府或移民部门给予奖励。按照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搬迁和拒迁,更不得借故返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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