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46号
- 【发布日期】2006-06-20
- 【生效日期】2006-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和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二○○六年六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扭转全省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学习中央、省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强化责任,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安全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检查监督
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加强自律,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加强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规范开采,严格保证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严防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县、乡两级政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井下采掘的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对露天矿山检查覆盖面要达到50%。省有关部门对中央在皖和省属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50%。要把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把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列为重点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整治。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一)露天矿山。
1?采用高架头作业、掏采作业、扩壶爆破作业的;
2?台阶高度和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3?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5?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
6?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地下矿山。
1?矿山开采岩层移动圈定范围内有水体、其他矿山、村庄和建、构筑物,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2?矿井、中段、采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和设施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3?无机械通风、以局扇代替主扇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
4?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信号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5?排水系统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或水害严重而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的;
6?对大面积采空区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尾矿库。
1?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洪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3?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4?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5?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全面复查,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降低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暂扣其有关证照,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对目前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产整顿,6月底前仍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实施关闭。
依法关闭非煤矿山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
(一)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统计、核实应关闭企业名单,并将名单通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二)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管辖权限依法责令应关闭企业停产停业,并报请同级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三)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四)当地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关闭企业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五)关闭工作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将关闭情况逐级上报发证机关。
依法关闭非煤矿山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二)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三)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矿井井筒应封闭、填实,露天边坡应有效处理,在露天边坡、井筒等地带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
四、严格准入制度,加强“三证一照”管理
认真实施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爆破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证照:
(一)采矿权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核准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申请人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或资源利用方案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需使用爆破器材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意见,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六)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企业在取得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三证一照”的年检、延续和变更要严格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或延续应当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前置条件。任何一证照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采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延续手续,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45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可归还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中,任一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包括停产整顿期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颁证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任何证照注销或被吊销后,其颁证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等机关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矿山企业若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新建矿山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后,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设计,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期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五、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整顿工作格局
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非煤矿山安全整顿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格局。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整顿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整顿工作方案,拟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及标准,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领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行查处、取缔。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建议当地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没有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以及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等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证照过期以及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依法暂扣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限量供应爆炸物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不得进行企业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年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生产、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对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对无证非法开采企业或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对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矿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书面停电通知,供电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凡作出停产整顿、暂扣或注销、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时,要及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执法和证照管理情况,形成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六、加强监督,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凡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暂扣其有关证照,整改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返还相关证照,方可恢复生产。凡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的检查按隶属关系进行,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检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至省安委会和市政府。若举报情况与检查情况不符且查证属实的,对检查组及有关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并追究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凡发现1个乡镇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凡发现1个县有2个或2个以上乡镇有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3处或3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市政府要责令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写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各级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受理的举报,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查处。对不建立举报制度、不公布举报电话、不公布办公地址或举报电话无人值守,以及泄露举报人情况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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