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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部党组关于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央及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现就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本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二、履行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程序。

(一)酝酿

各单位领导班子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之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主要采取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的形式,参加会议人数需达到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酝酿的内容主要包括拟选拔任用的职位、选拔方式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选拔任用实施方案,报人事教育司和分管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名

提名的主要方式包括:

1.民主推荐

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推荐票比较分散的,必要时,报人事教育司同意后,可以差额提出初步人选,进行二次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提名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具体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提名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提名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提名考察对象。

2.竞聘上岗

该方式主要通过报名及资格审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3.“一推一述一评”或“两推一述”

“一推一述一评”主要通过民主推荐、个人陈述和民主测评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两推一述”主要通过民主推荐、个人陈述和第二次民主推荐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4.经人事教育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确定考察对象

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成立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推荐、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果等三个部分,并注明考察人。

(五)讨论决定

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会议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做出任职决定,提倡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对意见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六)报送备案材料

及时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备案材料,材料要真实、齐全。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报告,包括选拔前后职位空缺情况、拟任免人员及职务、选拔过程概述等内容。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统计结果(原始件的复印件),采取竞聘上岗的还须报送总成绩及各单项成绩(原始件的复印件)。

3.讨论干部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记录(原始件的复印件)和会议纪要。

4.干部任免审批表。

5.考察材料。

上述材料各一式一份。

(七)任职

人事教育司批复后,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任职人选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和聘用手续,并将任职通知抄送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管理干部的任免,须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人事教育司的意见:

1.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2.属于越级或破格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本单位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任的;

5.负责人事管理的内设机构的正职。

三、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人事教育司会同驻部监察局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于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ОО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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