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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补差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6〕201号
  • 【发布日期】2006-06-26
  • 【生效日期】2006-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补差问题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补差问题的意见

(内政字〔2006〕2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区分离企业办学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对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未随学校一并移交,造成部分退休教师养老金未能达到地方同类人员标准。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在充分考虑我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先期已移交地方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的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含已撤销、停办学校的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的教师,其养老金低于地方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解决。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界定退休教师的身份、范围和补助标准,切实把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做实做好。
四、上述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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