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办〔2006〕13号
- 【发布日期】2006-06-26
- 【生效日期】2006-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6〕13号)
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保证派驻机构和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
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6年5月30日)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精神及省对派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通过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1.改革领导体制。在市直有关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将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改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纪委的单位,派驻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
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
2.创新工作机制。市纪委监察局授权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及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党章》、《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3.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确保工作成效。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切实得到加强。
二、首批派驻范围
第一批先在下述11个单位实行派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其他 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批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开展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查、控告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是:
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设立党委、纪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驻在部门纪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委员,参加党代会选举;设立党组、纪检组或党工委、纪工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纪工分)组长(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党工委)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的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四、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其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工作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为派驻机构后,其人员编制从驻在部门的人员编制划转,领导职数按现有职数配备,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提出配备方案,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审批。划转的人员编制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二)干部任免和管理。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从有关单位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名并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纪委监察局任免。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三)干部招考录用。市纪委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做好派驻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工作。
(四)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干部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需要交流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意见,商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年度考核。派驻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七)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并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补贴。其工资、福利、补贴、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部门要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费用、办案经费和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
五、加强领导,稳妥推进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认真实施。
(一)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实际困难。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各职能机构要适应派驻机构工作和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和联系。市委组织部、市编办积极配合。
(二)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在政治上要信任,工作上要支持,生活上要关心,为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三)派驻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派驻机构要认真处理好统一管理后的相关工作关系,注意与驻在部门搞好协调与沟通,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方法,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既要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管理,又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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