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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2005年“宣称祛痘、除螨及去皱”等功能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233号
  • 【发布日期】2006-06-27
  • 【生效日期】2006-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2005年“宣称祛痘、除螨及去皱”等功能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5年“宣称祛痘、除螨及去皱”等功能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6]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05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我部组织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9省份对生产企业、美容美发店、药店及化妆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的宣称“祛痘、除螨及去皱”等功能的化妆品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情况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一)宣称具有祛痘、除螨类功能化妆品
本次共对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福建等省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美容美发店、药店等生产经营的宣称祛痘、除螨等功能的126种化妆品添加禁限用物质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检测内容包括四环素类、氯霉素类、甲硝唑等指标。检测方法按《2005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手册》进行。经检测,本次抽检的126种祛痘、除螨类产品中,94种产品未检出上述抗生素,占74.6%;17种产品检出甲硝唑,占13.5%;9种产品检出氯霉素,占7.1%;6种产品同时检出甲硝唑和氯霉素,占4.8%。
(二)宣传具有去皱功能的护肤类化妆品
本次共对北京、江苏、浙江等省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美容美发店、药店等生产经营的宣传具有去皱功能的63种护肤类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检测内容包括糖皮质激素(可的松、地塞米松)、雌激素(己烯雌酚、雌二醇、雌三醇、雌酮)等指标。检测方法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进行。经检测,本次抽检的63种产品中,有61种产品未检出上述激素,占96. 8%;2种产品检出地塞米松,占3.2%。
二、工作要求
对本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已经进行了通报和查处。
本次抽检宣传祛痘、除螨类化妆品,抗生素的检出率为25.4%,与2004年的26.0%基本相同;宣传具有去皱功能化妆品中激素检出率为3.2%。这些结果说明仍有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化妆品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为追求经济利益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化妆品违法添加使用禁限用物质将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另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进行省际间的协查,并向社会通报,及时阻断违法产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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