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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
  • 【发布日期】2006-07-12
  • 【生效日期】2006-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

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61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1月,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适用的税率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为60.02%,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 INC.)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并发布了2006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和2006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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