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86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皖政办〔2006〕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纲要》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和各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1.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要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对确需履行的职责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2.落实责任主体。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到省有关部门,主要约束性指标由省有关部门分解到各市。
3.突出重点。围绕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纲要》顺利实施。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一)约束性指标。
1.约束性指标责任部门。
全省总人口控制在6750万人。(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耕地保有量年均减少0.3万公顷以内。(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扩大到400万人。(牵头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2.约束性指标地区分解。
各市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另行下达。(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环保局)
3.建立约束性指标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各市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环保局、统计局)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市、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范围。(牵头责任单位:省人事厅)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1.加工制造业重点工程。
装备制造业、煤化─盐化一体化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安庆四建四改四配套工程、生物质能源和材料工程、煤制甲醇及转化烯烃项目、化肥原料路线及动力结构调整、农药结构调整、橡塑制品加工等。(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2.优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重点工程。
粮食加工、油料加工、肉类加工、乳品加工。(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林浆纸一体化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
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优质粮产业工程以及蔬菜、茶叶、中药材等农产品基地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
3.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
种养业良种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村沼气。(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
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农村公路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
农村绿化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农村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配合)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
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农村通信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
4.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全面增加交通有效供给,做好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建立与长三角经济圈一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铁路。建设以合肥枢纽为中心的国家干线铁路,建设与东部连接的通道,建设以“两淮”亿吨煤炭基地为重点的煤炭运输通道。实施皖赣铁路复线工程。“十一五”新增铁路1000公里以上。(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公路、航运和公路过江通道。建设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连接长江三角洲经济圈的高速公路,建设与邻省连接的出口高速公路,“十一五”新增高速公路2000公里。内河航道治理和港口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新的公路过江通道。(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航空。完成合肥机场迁建,建设九华山机场。(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安徽机场公司、池州市政府)
5.能源建设重点工程。
在淮南市、淮北市、宿州市、阜阳市、亳州市规划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煤矿,形成亿吨级煤炭基地。“十一五”新增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加快500千伏跨江通道建设,及早建成东、中、西三个跨江通道;加快连接华东主网500千伏及1000千伏新输电通道建设。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继续做好核电前期工作。建设15条省内天然气支线管道。(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6.水利发展重点工程。
水资源配置工程、治淮工程、长江干支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建设、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非工程措施。(牵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7.高技术产业工程。
集成电路和软件、电子材料与新型元器件、生物医药、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生物制造、先进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新型节水和废水资源化等技术的产业化、智能交通系统研发与产业化、电力自动化系统研发与产业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农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等部门)
8.科学技术重大项目。
重大科学基础研究、重大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委)
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工程,建设国家及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委)
9.教育发展重点工程。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安徽大学“211”工程和重点大学建设工程,省部共建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0.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县(市)党政正职培养计划、企业家培养计划、安徽杰出人才工程、新技师培养计划。(牵头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1.节能重点工程。
重点工业行业和企业节能工程、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商业和民用节能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12.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试点、循环经济园区试点、农业循环经济试点、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供销社等部门)
13.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淮河、巢湖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及酸雨控制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燃煤电厂老机组烟气脱硫和燃煤锅炉改造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4.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社会救助工程、社会福利工程、社区服务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扶贫开发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行)
公共卫生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灾害应急救援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5.重点文化工程。
(牵头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重大改革和政策任务。
1.农村经济体制综合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基本完成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
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继续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制定并实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
实行行政执法追究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实行省直管县试点。(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完善所有制结构。
健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以及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委)
完成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完成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任务。(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牵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建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建立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4.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制衡机制;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轨;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改革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付力度。(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5.金融体制改革。
研究出台农村金融改革方案、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农信社)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发展金融担保机构。(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6.完善市场体系。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发展资本市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牵头责任单位: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牵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委、安徽证监局等部门)
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逐步完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牵头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7.政策措施。
进一步明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完善支持重点区域发展的财政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制定省级政府支持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投资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我省对外贸易促进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根据“东向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利用外资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建设“和谐安徽”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牵头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精心谋划,周密安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约束性指标完成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各市、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合力推进《纲要》实施。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跟踪分析,开展评估。各市、各部门要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报告实施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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