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61号
- 【发布日期】2006-07-13
- 【生效日期】2006-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经贸委提出的《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
(省经贸委 二○○六年七月)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快速发展乡村零售网络,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实现方便农民消费,保障消费安全,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的一项举措。2005年2月,商务部在全国启动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按照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有关工作要求,在认真总结我省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行全省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推进;坚持“以乡、村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梯度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大中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进乡入村,开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完善农村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商品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07年,在试点县(市、区)建立布局和结构比较合理的农村流通网络。2005年至2007年共建成“农家店”1万个,覆盖全省70%的乡镇和50%的村。其中:2005年建成1623个,2006年建成4793个,2007年建成3584个。
三、工作要求
(一)推进连锁经营。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六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的经营管理方式在农村发展直营、加盟的连锁“农家店”,有计划地增加农村商品零售网点。
(二)完善服务功能。“农家店”要适应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文化需求的变化趋势,针对不同消费能力、消费习俗,充实扩大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有的放矢地增加配套服务项目,并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三)提高商品质量。龙头企业应不断提高对“农家店”的统一配送率,指导“农家店”对统一配送之外进货的商品建立规范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农家店”要杜绝销售来路不明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
(四)创新经营模式。推动龙头企业发展产销直挂的农产品经营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自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与生产基地产销对接、定牌生产,促活农产品流通。
四、部门分工
(一)省经贸委牵头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负责分年度向商务部上报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组织各地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配送中心和“农家店”进行验收。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并会同省经贸委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承办企业。
(三)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烟草专卖局、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省经贸委、供销社、粮食局、邮政局负责组织本系统企业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负责人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建设规划和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责任。
(二)明确实施程序。省经贸委要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制定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明确试点条件、申报程序、建设和验收标准,受理并向商务部转报市、县(区)按条件申报列入试点工作的申请。
(三)保证建设质量。各级经贸部门要全面了解申报龙头企业的经营、诚信、实力等情况,严格按条件筛选,对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加强指导,督促其按照商务部颁发的“农家点建设与改造规范”建设农村网点。
(四)加强检查监督。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牵头适时组织对龙头企业所建“农家店”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上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报请省经贸委取消其试点资格(厦门市贸发局自行确定是否取消辖区内企业试点资格)。
(五)搞好验收工作。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标准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补助资金下拨前对经各地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项目组织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
(六)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各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及时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填报并督促龙头企业按规定填报有关数据。设区市经贸部门应在每季后5日内向省经贸委书面汇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先进典型及取得的成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配套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调剂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各地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报,在核定任务范围内验收合格的,如果未列入国家补助,省财政给予补助(除厦门外),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龙头企业建设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二)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工商部门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龙头企业提供无偿登记代理服务,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龙头企业在乡(镇)、村的直营店,可由县(市、区)工商局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检。对乡(镇)、村“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只收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边远农村的连锁分店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加盟店与龙头企业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办理。
(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对龙头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允许龙头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药品(乙类非处方药),其经营的药品可委托当地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配送。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对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省内购进农产品,可按企业出具的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五)依法保障龙头企业合理用地。各市、县(区)政府对龙头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可按仓储用地政策,实行协议出让。各地为实施城市城镇规划对龙头企业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进行拆迁,应严格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六)支持龙头企业信息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龙头企业信息化建设,倾斜安排补助资金。龙头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随计算机一并购进的软件,计入固定资产;单独购置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省里将适时予以表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各市、县(区)要及时总结工作,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于2008年一季度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全省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和商务部。
附件: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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