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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停止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技术审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6〕92号
  • 【发布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停止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技术审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停止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技术审查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6〕92号)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在7月份对我公司进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审核的请示》(武汉重工办字〔2006〕118号)收悉。

我局于2005年12月2日正式受理了你单位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国核安办〔2005〕98号),并决定由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作为你单位技术审查的主审单位。根据我局审批认可的审查计划,主审单位于2006年6月13日至14日对你单位模拟件核一级锻件取样、性能试验,核二级管道落锤试验及核二级管道和配管水压试验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在对核二级管道落锤试验过程中,你单位外协的试验单位所做的试验不满足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认为:

1.你单位对外协单位的控制力度不够,在外协活动中缺乏有效的监管。你单位没有事先对外协单位执行ASTM标准的能力进行充分的考察,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导致了外协单位在进行落锤试验时没有充分理解ASTM标准的要求,所选择的试验温度和落锤冲击值均不合格,试验结论不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2.你单位相关人员对于有关标准规范的理解还存在差距,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对标准也不够熟悉。

3.这次事件也反映你单位对于核安全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核安全意识与质量意识存在差距。

我局决定停止你单位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请你单位针对所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可向我局重新申请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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