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144号
- 【发布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工作)。尤其是2005年12月1日以来,各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底,经营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要求,克服工作量大、任务重、人手少等实际困难,基本上完成了全国首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共有210667家,其中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有205541家,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依法予以关闭的有5126家。
在经营许可工作中,各地涌现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如:上海、江西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为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建立起专业化的交易市场,解决了安全与发展的矛盾。山东省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广东省采取向一把手“直报制度”,并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给予充分的保障,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尽管全国首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已基本完成,但我们仍要对经营许可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目前,个别地区关闭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全国在首轮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结束后,也面临着怎样加强众多取证单位日常监管问题。为巩固首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成果,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与经济协调发展,指导全国下一步经营许可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做好关闭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区尤其是云南等关闭任务量大的省份,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做好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对已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各地要及时进行公告,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如发现这些单位或个人有违反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防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死灰复燃。
二、稳步推进换证工作,严格“三同时”审查
各地在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要求,稳步推进换证工作;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范进行许可工作;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加强源头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度。
三、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杜绝不安全储存行为
各地应尽快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宣传贯彻工作,加快安全标准化工作进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健全、落实规章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各地还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保证符合储存安全要求。
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评价工作质量,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赋予的职责。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快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数字化安全监管水平
为尽快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的工作目标,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文件要求,加快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步伐,以尽早实现各级政府能随时、准确地了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的工作目标。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务必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信息录入政务信息系统,提高本地区数字化安全监管水平。
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毒鼠强反弹势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6]21号)的要求,严把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鼠药单位和个人打击力度,遏制毒鼠强反弹势头。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鼠药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此类经营单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附件:全国首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