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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受理审批变更血液保存液Ⅲ等药品处方成份腺嘌呤供应商事宜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函[2008]149号
  • 【发布日期】2008-11-12
  • 【生效日期】2008-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受理审批变更血液保存液Ⅲ等药品处方成份腺嘌呤供应商事宜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受理审批变更血液保存液Ⅲ等药品处方成份腺嘌呤供应商事宜的批复

(国食药监注函[2008]149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许可血液保存液Ⅲ等4个品种中腺嘌呤供应商变更事宜的请示》(沪食药监药注〔2008〕6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腺嘌呤是血液保存液Ⅲ等药品处方中的主要成份,供应商变更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的规定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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