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信阳市
- 【发布文号】信政文 〔2006〕51号
- 【发布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见
(信政文 〔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弘扬民族文化,保障地方志工作持久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学习贯彻好《条例》
《条例》是我国关于地方志工作的第一部法规,规范了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史志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史志工作全面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市、县两级史志部门,要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好《条例》,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上来,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努力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修志,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我市地方志工作全面发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这一规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明确领导分工,强化领导责任,稳定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史志干部队伍建设。要注意配备好地方志机构的领导班子,选拔德才兼备、通晓业务的方志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充实到史志队伍中来。要把地方志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款,满足编修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等项工作需要,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要切实改善史志部门的工作条件,促进地方志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县、区要按照《条例》规定,统筹工作安排,在抓紧抓好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同时,适时开展本地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既为三个文明建设提供现实服务,又为新一轮地方志的编纂积累必要的资料,切实保障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全社会要重视支持地方志事业,为地方志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重视和支持地方志事业。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要把提供真实可靠、科学权威的地方志资料和综合性年鉴资料作为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分管史志工作的领导,并至少确定一名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文字水平的人员负责提供史志和年鉴资料。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或史志部门的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全面、准确、完整的资料。如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史志部门有权予以驳回,并要求重新提供。提供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有关部门、单位的撰稿人员要经常与史志部门进行沟通,及时研讨解决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理解、重视和支持地方志事业,为地方志工作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编纂和管理,确保地方志书的质量
各级史志部门作为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要严格遵循地方志编纂的指导原则,严格地方志书的编纂、审查、验收制度,严格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确保地方志的质量。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开展《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要通过行政执法活动,确保地方史志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开展,保证各级地方史志真正做到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情信息,保存好地情文献,有效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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