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调度[2006]125号
- 【发布日期】2006-09-08
- 【生效日期】2006-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三项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三项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调度[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基础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基础情况底数不清的问题,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年底前组织开展高危险行业和领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抽样调查、乡镇煤矿产量抽样调查(以下简称“三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高危险行业和领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重点是摸清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高危险行业和领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为全面把握和了解高危行业情况,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奠定基础。
(二)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中的一个十分重要指标,对准确把握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有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客观原因,大量的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不完整,为此, 安全监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工作,客观反映其对我国经济发展所构成的重大影响。其中,抽样调查的重点省份确定为广东、山西、陕西、重庆和吉林五个省(直辖市)。
(三)乡镇煤矿产量抽样调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能源的需求快速增长,近几年煤炭产量增长较快,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目前煤炭产量统计数据与实际产量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给国家宏观调控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要通过抽样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国煤炭产量变化情况。其中,抽样调查的重点省份确定为山西、云南、贵州、四川、湖南、黑龙江、重庆、辽宁、陕西、内蒙古、甘肃、河南、吉林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工作要求
“三项调查”工作是安全监管总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准确把握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实效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于“三项调查”工作牵涉面广,操作难度大,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三项调查”工作顺利开展。首先要对本省(区、市)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建立各项基础资料数据库;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
(二)加强协调,积极配合。要根据“三项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协调,积极支持配合有关调查组的工作,为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凡涉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方面的调查工作,由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合实施;涉及到煤矿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协调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三)认真负责,保证质量。要按照调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填报有关报表,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完成“三项调查”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基础资料。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三项调查”工作均安排在9月份开始,年底前完成。
高危险行业和领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安排在10月底完成。
四、报送方式
(一)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报送至:电子邮箱:yj@chinasafety.gov.cn;联系人:于杰;联系电话:(010)64464020;传真:(010)64298923。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调查表报送至:电子邮箱:xugq@chinasafety.gov.cn;联系人:徐国强;联系电话:(010)64463299;传真:(010)64279676(自动)。
(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和乡镇煤矿原煤产量抽样调查由抽样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附件:一、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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