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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海洋石油防范特大事故专项督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海油函[2006]180号
  • 【发布日期】2006-07-17
  • 【生效日期】2006-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海洋石油防范特大事故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海洋石油防范特大事故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海油函[2006]18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定于2006年7月24日至8月9日开展海洋石油防范特大事故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审核情况;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投入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安全设施管理情况。

(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宣贯及落实情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发证检验及专业设备检验制度落实情况;生产、作业过程及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岗位职工实际操作、劳动保护用品配发及穿戴情况;事故(含未遂事故)处理落实情况。

(三)防台风(风暴潮)、防井喷、防硫化氢的制度建设、防范措施、物资配备以及应急工作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海洋石油防范特大事故安全检查表》(附件1)。

二、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海洋石油防范特大事故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设施检验证书、专业设备检验证书、人员资质证书等。

(二)深入现场,重点抽查。深入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抽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同时观摩现场应急演习。每组至少抽查2-3个生产设施或基层作业单位。

(三)反馈意见,加强指导。督查结束前,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督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安排

这次督查共安排三家企业: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辽河油田、中石化胜利油田。具体时间及分组安排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深入现场,认真做好检查;8月15日前写出督查报告并做好汇报准备。

(二)请被检查单位为督查组成员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提供陆岸到作业现场的交通工具,并准备汇报材料。

联系人:冉绍春

联系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13426322918

附件:1.海洋石油防范特大事故安全检查表

2.海洋石油防范特大事故督查安排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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