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濮阳市
  • 【发布文号】濮政〔2006〕37号
  • 【发布日期】2006-07-18
  • 【生效日期】2006-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政〔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濮阳供电公司联合制定的《濮阳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濮阳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监察局 市工商局

市司法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濮阳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2006年6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做好渠村预沉池、西水坡调节池、西环路自备井及输水管线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该区域排放污水,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物。

2.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高新区化工行业进行整体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使高新区发展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所有化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现连续稳定达标,并通过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1.按照省环保局要求,年底前完成高新区整体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工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3.加强新污染源管理,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通过环保验收;

4.禁止所有企业向濮水河排放污水,完善高新区污水管网建设,使原向濮水河排放废水的企业在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受水标准基础上通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加强老污染源管理,所有企业必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氨氮超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其他超标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6.所有企业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和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7.所有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自建燃煤、燃油供热锅炉,取缔自备水井。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造纸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集中整治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按照市政府《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濮政〔2006〕10号)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对辖区内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新污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解决马颊河、濮水河、第三濮清南三条河流的综合整治;除此之外各县(区)做好市政府针对各县(区)实际确定的综合整治任务,华龙区为106国道、北环路两侧工业企业项目综合整治,南乐县为糠醛、二硫化碳的综合整治,清丰县瓷砖企业的综合整治,濮阳县要做好再生纸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台前县为预防小造纸反弹的综合整治,范县为珍珠岩企业的综合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濮阳供电公司组成的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工作由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要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督办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三条河流”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认真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区)每周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1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10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和“三条河流”综合整治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各县(区)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其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三条河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总结分别于7月底、8月底、9月底、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

各县(区)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地《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要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