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4〕61号
- 【发布日期】2004-08-30
- 【生效日期】2004-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石政发〔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促进经营性事业单位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实现体制、制度和机制创新。
二、目标要求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政事、事企分开的要求,对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凡具备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改制转企,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改制转企一步到位的原则。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能够退出的,原则上全部退出;不能一次性退出或不宜全部退出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坚持改制形式多样化原则。改制单位要勇于创新,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改制形式,可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其它形式的企业法人实体。在妥善安置职工和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以歇业、关闭等。
四、政策措施
(一)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1、转制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原来执行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等政策不变,仍按企业办法执行。
2、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改制后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改制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用事业单位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女职工工作年限满2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办理提前退休。其中,对于转制前按规定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且有事业费的,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及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1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转制前按规定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其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一并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所需费用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自单位改制基准日起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参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办理。
5、改制转企后的退休职工,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调整时间及标准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其中,改制时,对已达到提前退休条件,但职工本人不愿提前退休或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方式调整劳动关系的人员,实行过渡基本养老金政策。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的规定执行。
6、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改制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额情况,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第20号令)为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其费用可在单位改制时一次性从原事业经费中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办法按照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中:
1、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水平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较高水平计算。
2、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安置费可按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单位所在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3、职工安置准备金计算标准。预提职工安置准备金的数额,每名留用职工最多不超过一年的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所需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
(三)资产处置
除按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外,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核减或扣除以下费用:
1、退休人员企事业待遇差补等有关费用,按每人1万元扣除。
2、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可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档案工资的3倍一次性扣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可再增加两个月。
3、实行职工提前退休的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扣除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上费用的核减或扣除,国有净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足的转制单位,有事业经费的可用事业费补足,最多不超过3年。
(四)其他事项
为避免出现改革难点后移,改革成本加大,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经营性事业单位,现有的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准增加编制和人员。
五、改制程序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在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改制方案。由单位选择改制方式并制定初步方案。其中,涉及经营者收购、参与收购或资产重组的,方案由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制定。征求职工意见后,由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后预批。为确保改制工作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用有资格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所发生费用列入改制成本。
(二)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指导改制筹备工作。主要包括: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完善改革方案、经营者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金融债权保全、职工安置,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制定等。其中经营者离任审计由市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不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资产处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由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办)、国土资源、工商、审计、总工会、地税等有关部门,对改制筹备情况进行联审。联审后,出具联审意见,报市政府或提交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四)根据市政府的意见或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批复意见。有关部门凭批复意见落实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财政部门出具资产处置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编办负责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职工劳动保障关系转移手续。
本意见适用于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未尽事项参照市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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