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56号
- 【发布日期】2006-07-20
- 【生效日期】2006-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6〕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27号)的要求,现就我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切实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增强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要加强村镇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严禁超年度计划批地。同时,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突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二)严格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土地投资强度指标、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指标和办公及福利设施用地指标;国家没有规定的,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指标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供地。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设施,工业项目所需单身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对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进行。申请增加用地规模的,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批用地规模合并计算、一起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异地改扩建的,在申请新的用地时,要提出原用土地的处置方案,经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新的建设用地,以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三)强化土地供应监管。要防止长期征而不供,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要及时供地。省建立年度供地考核制度。上一年度所批土地,按国家统计数据,在下一年度上半年供地率达不到50%的和下一年度下半年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要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城市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土地集约程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使用合同和划拨用地决定书中,严格约定建设项目土地投资额、开竣工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处理、土地使用标准等条件。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二、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
(四)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易主、易用、易位”即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措施,盘活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各地要建立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全面掌握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与分布等基本情况,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鼓励土地使用者提高自有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不低于市场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商业服务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不低于市场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下大力气盘活城中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城市品位。积极稳妥地抓好城中村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路子、新机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集体土地要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各市、县在今后的土地分批次报批过程中,不允许遇到村庄绕着走,造成新的“城中村”出现,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此作为审查各地分批次报件是否合格的依据之一。
(六)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土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各地要对闲置满一年的土地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征收前为非耕地的,其闲置费的收取比照耕地标准执行。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
(七)大力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和空间布局。重点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鼓励迁村并点,建造多层和公寓式农民住宅,积极引导农村居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对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建设农村住宅小区。通过整理净增加耕地面积较多的,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优先考虑。
三、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八)利用好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方向。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符合规划,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转,也可以依法设定抵押。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再行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审批机关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其权限划分参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的规模和布局。农村宅基地建设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未利用老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耕地。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宅或批地建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创新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作用。城市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按法定倍数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已批准征收,但没有支付补偿费用和安置费用的,执行本意见规定。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等工业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使用;高速公路、民用机场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进一步健全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公开供应,逐步缩小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市场价的90%,除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确定的经济结构调整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要按市场全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重要矿产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十一)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实行综合勘查,为综合开采奠定基础。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商业性勘查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商业性勘查要加大对六大煤田特别是河东煤田北部炼焦煤的精查力度,加强对晋西北铝土矿资源、金红石、金、银、铜、富铁、优质锰等金属矿产以及炼镁用白云岩、优质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的勘查,特别是对煤炭、金属成矿带等的勘查要坚持综合勘查的原则,在计算主要矿种资源储量的同时,应当计算勘查区内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努力增加各种资源储备,提高储量级别,为全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尽快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要按照开采“反哺”勘查的原则,充分发挥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作用,调动国有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完善新的找矿激励机制,争取在公益性地质调查、急需矿种和危机矿山二次勘探、贫困地区地质勘查等方面尽快取得突破。
六、以煤炭资源为重点,整顿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水平
(十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切实推进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矿产储量规模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的原则,严禁大矿小开,破坏、浪费矿产资源;采矿权人要制订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选矿设备应当科学、先进、合理、安全,“三率”指标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要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上述内容应当纳入矿产资源总体开发方案之中,并作为对矿山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三)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要按照“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进行联合改造,实现减少矿点数量、扩大单井规模、增强安全保障、提升整体开发利用水平的目的。要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等手段,全省煤矿数量减少30%以上。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到2015年所有小型煤矿全部淘汰,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0个以内。实施整合后的煤矿,要全部实现壁式开采,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
(十四)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监督管理,认真执行井下实测、图纸交换制度,全面推广煤矿企业储量块段管理办法,强化矿山企业“三率”考核,对于实际回采率低于核定回采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计算的回采率系数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十五)严格执行勘查、开采资源企业准入条件,严格保护稀缺矿产资源。要进一步严格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资质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要认真贯彻矿产资源重点保护区制度,切实加大对离柳、乡宁的焦煤、灵丘的锰、代县的金红石等重要、稀缺矿种或矿区的保护力度,确保必要的国家战略储备。
(十六)挖掘潜力,推进尾矿等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要以煤矿瓦斯利用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对尾矿、煤矸石等的利用水平。
七、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化改革,促进集约利用
(十七)理顺矿产品价格。加快矿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要从控制采矿权的审批上,控制全省矿产资源特别是煤炭资源的开采规模,切实做到优矿优价、优矿优用,防止矿产品的价格大起大落。
(十八)推进节约资源科技进步。要加大对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约集约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技术等,努力取得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
八、建立土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供应公示制度
(十九)建立资源节约集约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对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应当综合利用而没有综合利用的矿山、回采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要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加强和完善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统计工作。
(二十)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除有保密规定外,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土地矿产出让计划,出让结果及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各类矿山回采率指标等信息在当地政务信息网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对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用地、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凡以前省、市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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