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04〕89号
- 【发布日期】2004-08-30
- 【生效日期】2004-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要文件实行解读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要文件实行解读的意见
(石政办发〔2004〕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促进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决定对重要文件实行解读。现就文件解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方针,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就重要文件向社会进行解读,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确保全市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解读的范围和内容
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布、由市政府发布、或经市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文件,均需及时进行解读。解读内容包括:文件制发的背景、主旨、政策法律依据、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观点等。文件内容所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也应纳入解读的范围。
三、解读的方式和步骤
文件解读一般采用新闻发布会、信息沟通会,以及在新闻媒体发布专题文稿的方式进行。文件解读按下面步骤进行。
(一)对行将发布的重要文件,有关起草部门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组织撰写文件解读专题文稿;对已经发布的重要文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当前工作需要,需对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解读的,在经市政府确定后,由原起草部门负责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撰写文件解读专题文稿。解读文稿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办公厅可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政策法律对解读文稿进行审核。对做出重要修改的部分,应征求起草部门的意见。解读文稿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布的文件,需报市委主管领导审定。
(三)解读文稿经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新闻发布会、信息沟通会,或将解读专题文稿连同文件正本,分送市政府信息中心和各新闻媒体。市政府信息中心和各新闻单位应在新闻发布会、信息沟通会次日,或在自接到解读专题文稿及文件正本之日起3日内予以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高度,深刻认识对重要文件实行解读的重大意义。要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传统体制的束缚,从“服务第一要务”出发,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新时期的工作规律。通过对重要文件的解读,真正使各项重要决策被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普遍掌握,真正发挥重大决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源性作用,确保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
(二)各有关单位撰写解读文稿,必须深刻领会决策意图、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要突出改革和发展的主线,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各类社会主体正确理解决策意图,绝不允许擅自发表与市政府决策不一致的意见。要使用人民群众读得懂、看得清、听得明的语言,从公民、法人和各类社会主体关注的问题角度入手,对内容做出详尽的解释,真正起到推进重大决策贯彻执行和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
(三)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重大决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完整地刊播解读文稿,并积极探索其它方式推行政务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此意见,研究制定推行本级政务公开的措施。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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