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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46号
  • 【发布日期】2006-07-24
  • 【生效日期】2006-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今年,北京地区高校共有毕业生17.5万人,比去年增加2万多人,就业工作压力继续加大,任务更加艰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根据《通知》精神,建立并完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团市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14个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人数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就业率水平相对稳定的工作目标。
教育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招生数量和专业,全面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人事部门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提供政策保障,为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良好环境。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好已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三、采取措施,抓好重点,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全国、面向基层就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等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中的工作职责,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把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教育、引导力度,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
认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有大学生”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社会保险交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快毕业生择业、用人单位选人信息资源建设,进一步完善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做到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服务,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从2006年起,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信息,做好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
五、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京外生源毕业生回原籍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为其提供免费专门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各高校要组织目前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贫困学生多渠道进行见习、实习,采取多种途径扩大就业渠道。对这部分学生要给予重点推荐、指导和服务,可适当给予尚未就业的贫困生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及早实现就业。对未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团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组织他们参加党团活动。
六、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确保招聘活动安全
要以校园招聘市场为主渠道和依托,积极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在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普遍开设为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面向社会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挤踏、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各高校要对毕业生进行择业安全教育,加强指导,增强毕业生安全意识,提高毕业生安全防范与鉴别是非能力,确保毕业生择业过程中人身和财物安全。
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采取生动有效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密切关注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切实加强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缓解毕业生心理压力,及时化解矛盾,确保高校和首都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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