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7号
  • 【发布日期】2005-11-02
  • 【生效日期】2005-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7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2003年12月至今,韩国、越南、日本、泰国、柬埔寨、老挝、印度尼西亚、中国、马来西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土耳其、罗马尼亚等15个国家先后暴发禽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越南、泰国、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出现人禽流感疫情。截至10月20日,全球共有118人感染禽流感,其中61人死亡(病死率51.7%)。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可疑病例要发放《就诊方便卡》,各级医疗机构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患者应给予优先诊疗。

二、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入境人员提供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增强出入境人员的防病意识。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出境人员应尽量避免前往有疫情发生的地区或疫点,若确需前往,建议应了解和掌握禽流感的预防方法,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要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家禽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经煮熟的禽类;在疫情爆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勤洗手;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发现有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