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卫办应急发〔2006〕142号
- 【发布日期】2006-07-25
- 【生效日期】2006-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6〕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年5月以来,我国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遭受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侵袭,致使当地群众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健康安全受到较大威胁。特别是受今年4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影响,截至7月21日,据不完全统计,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浙江、江西6省(自治区)共有2844.6万人遭受不同程度洪涝灾害,因灾死亡595人,失踪197人,紧急转移安置303.3万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19.7亿元。大灾之后容易发生较大疫情。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切实做好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防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证信息报告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做好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是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是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预案的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结合实际,依据相关预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6〕134号)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研究制定按规定时间报告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工作程序,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完善,确保信息报告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二、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有效防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是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6〕94号)中关于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的要求。国家启动Ⅲ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实行疫情每日报告与零病例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参见《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表3.2“灾区疫情情况”),所在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当日上午12:00前向卫生部报告前一天24小时疫情汇总情况(灾情平稳15天后无重大疫情的转入常规报告)。发现重大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即时上报。
三、做好信息报告系统应用培训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省级师资培训班的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最迟在2006年10月1日前完成,并及时将培训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受训人员名单、培训考核结果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培训工事件及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的申请表格,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公共卫生监测”栏目中下载(网址:htt p://www.chi nacdc.cn);填写申请表须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权限后,交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开通系统登录帐号。
四、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民政部门等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做好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要积极探索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报告的激励机制;建立接受公众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工作机制;注意从互联网上获取有关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报告。
五、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及时准确报告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且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的,列为事件调查处理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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