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61号
- 【发布日期】2006-07-28
- 【生效日期】2006-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参加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参加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我市参加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市参加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投洽会”)将于2006年9月8日至11日在厦门市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行。为做好我市参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利用“投洽会”搭建的招商平台,宣传我市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及振兴老工业基地产业规划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规划,推介我市招商引资项目,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各项活动,促进我市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情况?本届“投洽会”将紧紧围绕“引进来”和“走出去”两大主题,突出全国性和国际性,突出双向投资促进,突出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宣传推介,突出对台经贸特色,有针对性地推出境内外投资者关注的专题活动,进一步提升专业性和时效性。
(一)进一步凸显国际性。发展若干境外官方、半官方投资促进机构和境外商协会为“投洽会”境外成员单位,邀请联合国贸发组织、工发组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和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为“投洽会”协办单位,充分发挥各协办单位和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增进国际交流。
(二)完善展览展示功能。合理规划展区设置,展馆设中央展台、成员单位馆、境外馆、投资服务暨品牌企业馆和旅游招商馆,并新设跨国公司及境外企业展区、国际友城展区、台资企业展区和境外投资机构展区等。注重投资与贸易相结合,吸引更多境内外品牌企业及产品参展。
(三)提升论坛研讨会品牌效应。论坛研讨会将围绕国际投资热点问题,邀请国外政要、国际知名人士以及有影响力、比较活跃的经济学家和在投资理论方面能够引导潮流的专家、学者到会演讲,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扩大项目对接洽谈规模。本届“投洽会”新增项目对接会内容,举办国有产权交易对接洽谈、台资企业对接洽谈、外商对华投资项目洽谈和国内投资项目洽谈等对接活动,同时将对接洽谈时间延长为5日。? 三、主要内容?本届“投洽会”继续采取投资与贸易、展示与洽谈、项目推介与政策咨询、商务活动与学术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为参会客商提供全方位服务。其间,将举办“国际投资论坛”、“海峡两岸经贸合作论坛”、“民营企业走出去研讨会”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投资环境推介会”等多场论坛和研讨活动。?我市代表团将组织参会单位开展项目洽谈、考察厦门市及周边地区招商引资情况,参加9月8日举办的“国际投资论坛”及有关推介会、研讨会等活动。?
四、具体工作
(一)参会备选项目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国内外客商的联系与沟通,做好项目组织和推介工作。我市将筛选重点招商项目上报大会组委会,通过大会网站和会刊向国内外发布。(二)外商邀请工作。参会的各部门分别负责邀请国内外客商。(三)布展工作。我市展位位于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B08区,总面积160平方米。按照大会要求,我市展区采用统一设计、整体布展的方式,突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特点。请参会区、县(市)提供1张最具地方特色的照片(3M以上电子版,配文字说明),供布展时选择使用。(四)会务工作。“投洽会”期间,我市代表团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请各参会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代表团办公室联络。具体要求由代表团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组织领导?我市代表团团长由王大伟副市长担任,副团长由市经合促进局、市发改委和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代表团办公室设在市经合促进局,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副局长李伟同志兼任。成员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和各参会企业代表。?
六、相关要求
(一)各参会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参与,务求实效。
(二)各参会单位要认真做好招商项目和宣传资料(中英文对照)的组织、编印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三)各参会单位务必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洽谈及签约项目、布展用照片及参会人员照片(近期1寸证件彩照,JPG格式,分辨率100像素/厘米,文件大小15―30KB,传至指定邮箱)报送市经合促进局。联系人:付念琦,电话:86776025,陈大为,电话:86776024;传真:86776008(注明招商二处收);电子邮箱:hecpb07@harbin.gov.cn。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