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办〔2007〕13号
- 【发布日期】2007-11-29
- 【生效日期】2007-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通知
(穗办〔2007〕1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7〕1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穗办〔2007〕10号)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今后重要节日期间需要统筹安排的市领导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活动的范围
统筹安排活动,是指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七一”、“八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参加的、有重要影响的活动。一些特殊性或临时性的活动和市直部门、基层单位邀请市分管领导参加的活动,不列入本统筹安排的范围。
二、统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项目
(一)元旦期间。
1.新年音乐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拟邀请领导:省有关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市的部分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曾获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嘉奖的劳动模范以及青年、妇女、教育、科技界先进人物代表。
2.广州市各界人士新年茶话会。主办单位:市政协。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原市六套班子领导和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以上的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市政协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春节期间。
3.慰问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困难农户、劳动模范、农民工和民政优抚对象。主办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慰问对象:我市各类困难企业及各类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含下岗工人)、困难农户、省市劳动模范、农民工和民政优抚对象。
4.慰问老干部。主办单位:市委老干部局。拟邀请领导:市委常委。慰问对象:已离退休的原市六套班子主要领导和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以上的老同志。
5.慰问驻穗部队机关。主办单位:市双拥办。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广州警备区主要领导。慰问对象:广州军区、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海军广州保障基地、省武警总队、省边防总队、省消防总队或其他驻穗军以上单位机关。
6.慰问节日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主办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工商局等。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慰问对象:节日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公安、商业、环卫等部门的干部、职工。
7.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离休干部新春团拜会。主办单位: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原市六套班子领导和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以上的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部分老红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的离休干部。
8.广州各界人士迎春招待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市的部分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有在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市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宗教界人士、港澳台胞、台商,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各战线先进人物和军烈属代表。
9.广州市军政座谈会。以市委、市政府和广州警备区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民政局、市双拥办。拟邀请领导: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及市纪委各一位领导,驻穗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人员范围:广州地区知名军烈属、残疾军人、拥军优属模范和战斗英雄代表,市直有关部委办领导。
10.市领导与广州警备区官兵共迎新春活动。主办单位:广州警备区。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市纪委副书记。参加人员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11.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新春座谈会。主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邀请领导: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员范围: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12.广州市历任市长、副市长新春团拜会。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拟邀请领导:市委书记,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协主席,历任市长、副市长。参加人员范围: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13.历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新春座谈会。主办单位:市政协办公厅。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历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
14.广州春节焰火晚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拟邀请领导:省有关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市的部分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有关部委办主要领导,市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宗教界人士、港澳台胞、台商,各战线先进人物和军烈属代表。
15.广州市党外人士高层次、小范围座谈会。主办单位:市委统战部。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委有关领导。参加人员范围: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
16.广州地区新闻界联谊座谈会。主办单位:市委宣传部。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参加人员范围:省、市有关部委办负责同志,中央和港澳媒体驻穗办事机构负责人,省、市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
(三)“五一”国际劳动节。
17.广州市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每三年举办一次)。以市委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总工会。拟邀请领导: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人员范围:省总工会领导;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成员;各区、县级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工会主席;市直局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会主席;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代表。
(四)端午节。
18.广州国际龙舟邀请赛。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广州海事局、市建委、市卫生。拟邀请领导:省有关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市纪委一位领导。参加人员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各区、县级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广州市荣誉市民、港澳台商、外商及归侨代表,军烈属代表,劳动模范代表,文艺界、卫生界、体育界、科技界、教育界、新闻界知名人士代表和学生代表,以及有关部门代表。
(五)“七一”建党纪念日。
19.广州市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座谈会。以市委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拟邀请领导: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及市纪委副书记,担任过副省长级实职和正市级实职的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各区、县级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市直有关单位各一位负责同志,近年来受到中央和省、市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代表。
(六)“八一”建军节。
20.慰问驻穗部队基层单位。主办单位:市双拥办。拟邀请领导: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及市纪委各一位领导,广州警备区主要领导。慰问对象:广州军区、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海军广州保障基地、省武警总队、省边防总队、省消防总队基层单位。
21.广州市军政座谈会。以市委、市政府和广州警备区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民政局、市双拥办。拟邀请领导: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及市纪委各一位领导,驻穗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人员范围:拥军优属模范和战斗英雄代表,市直有关部委办领导。
(七)中秋节。
22.广州市老干部迎国庆贺中秋茶话会。主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拟邀请领导: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市纪委各一位领导,原市六套班子领导和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以上的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含退休)和原任部委办副职以上的离休干部。
(八)国庆节。
23.广州市各界人士庆祝国庆招待会(视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举办)。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外办。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位领导,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的部分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外国金融机构驻穗分行或代表处负责人,荣誉市民及华侨、侨属代表,台胞、台属代表,海外统战对象,合资企业代表,在穗投资的外商代表,在穗的外国专家和外国留学生代表,各区、县级市党政主要领导,市直有关部委办主要领导。
三、统筹安排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凡列入统筹安排的活动,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或市委办公厅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牵头协调各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未列入统筹的活动。未列入统筹安排的活动,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穗办〔2007〕1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主办单位在组织活动时,应严格按照上述邀请市领导范围的原则作出安排,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三)各主办单位应在组织活动前1个月,将确定的活动时间、地点、邀请领导范围、出席人数、经费来源等安排意见书面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经审批同意的活动,各主办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各项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通知》(穗办〔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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