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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6〕56号
  • 【发布日期】2006-08-03
  • 【生效日期】2006-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6〕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加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现行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体系不完善、队伍不稳定、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匮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兽医工作全面发展。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整合省级、精干市级、加强县级,重点充实基层防疫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科学界定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根据兽医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畜牧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

加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省农业委员会畜牧局改为省畜牧兽医局,其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由省编办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央编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调整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已单独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仍予以保留,列入政府直属机构序列;未单独设置的,也可按照“撤一建一”、资源整合的原则,调整设置政府直属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并按程序报批;也可设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市(县、区)畜牧兽医局”。

(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整合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设置,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机构和资源,省、市、县分别设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稳定畜牧技术推广体系

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系统内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资源,组建省、市、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负责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措施,开展畜牧业职业技能鉴定。其中,市、县两级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合并,名称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五)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畜禽饲养量较少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疫情报告等政府公益性职能,协助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兽药经营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乡镇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经济条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中逐乡镇核定,人员工资、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剥离出去,走向市场。

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按照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05〕84号)的要求,每1000个农户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是:分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承担对动物的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和报告、畜牧生产统计等。村级动物防疫员经费由县乡两级承担,省级财政给予补贴。乡镇政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合同化管理和持证上岗、年度考核制度。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资格认证和定期培训工作。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现经营性兽医技术服务市场化,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二)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兽医事务,跟踪研究现代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地相关政策。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兽医工作的投入,逐步建立起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将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动物防疫应急储备制度。一是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对应急设施、设备、疫苗、药品、防护用品、交通通讯工具等有关物资进行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设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防疫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疫情追踪与监测等疫情处理工作及强制扑杀补助。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重点向县、乡倾斜。要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六、组织实施

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省农委、省编办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深入研究本地区现有畜牧兽医机构状况和兽医工作的重点,按照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整合资源,理顺关系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各市、县于2006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农委、省编办备案后组织实施;2006年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置、人员上岗、分流人员安置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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