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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19号
  • 【发布日期】2006-08-03
  • 【生效日期】2006-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6]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福建对台优势,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项目对接

(一)制订产业对接指导目录和项目对接指南。项目对接是产业对接的有效载体。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以《规划》确定的十大产业对接领域为重点,抓紧制定《闽台产业对接指导目录》。积极引导并鼓励闽台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实现项目对接。

(二)简化对接项目审批程序。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利用台资的产业对接项目,省、市、县(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产业对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积极简化涉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努力推广“网上审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共同为产业对接项目营造便捷、高效的环境。

(三)加强对接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围绕《规划》及其他相关行业规划,积极做好对接项目策划工作。省、市、县(区)分层次建立产业对接与对台招商项目储备库,做深、做细对接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对接项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凡属产业对接的重大项目,特别是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项目,均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主动做好重大台商投资意向、协议和合同项目的跟踪协调工作,为对接项目洽谈、报批、落地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提高对接项目的履约率、报批率和开工率。

二、充分发挥企业的对接主体作用

(一)鼓励企业直接对接。积极鼓励省内企业与台湾相关企业对接协作,着力推进重点企业与台湾制造业、服务业百强企业的直接对接。努力吸引台湾中小企业来闽投资兴业,与省内企业建立产业配套合作关系。重视引进台湾研发机构,提升我省产业研发水平。依据规划确定的产业对接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抓紧建立闽台信息、机械、石化、轻纺等重点行业及相关服务业的“重点企业与百强企业名录信息库”,关注台湾制造业、服务业的岛外投资意向,及时做好对接工作。每年定期举办“闽台企业双向对接洽谈会”,邀请台湾制造业、服务业百强企业高管人员参加。鼓励支持省内骨干优势企业赴台开展对接洽谈。重视发挥在闽台资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台湾关联配套企业来闽投资。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支持闽台两岸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商社等民间经济组织在沟通、协调及推动产业对接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及商会组织,要积极与台湾有关同业公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建立正常的定期会谈交流制度。鼓励省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不定期邀请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来闽考察和洽谈,商谈合作事宜,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制。抓紧建立行业招商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委托等多种形式,在台举办各类行业对接洽谈会或信息发布会。支持台湾中介机构来闽落户,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两岸产业对接的中介事务。

三、落实台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继续落实所得税减免政策。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涉台经贸优惠政策措施。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台商投资企业,设在福州马尾、福清融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银行、台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财务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台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鼓励类项目进出口减免税政策。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根据货物目录相关规定继续给予出口退(免)税。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属于鼓励类的台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生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大陆生产的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允许台商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作为已有企业增资或投资新企业的出资。台商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追加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兴办其他台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销售、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费或受让土地原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中台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广股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基金、证券投资、产权置换等多种利用台资的方式,支持台资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台湾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并可享受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对接企业实施技术成果对接和争创名牌,对其成果转化项目和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

(四)优先提供对接项目用地。做好《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的落实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产业对接项目,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项目用地。凡列入省、市重点管理的对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利服务。简化产业对接项目用地审查程序,实行与内资项目同等待遇,推行对接项目用地网上审查,促使对接项目尽快落地。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台资企业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按《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对接项目建设贷款利率,可给予适当优惠。台资企业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可将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与贷款条件的台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金融机构应依其贷款申请及时审批发放。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参与小额贸易的台湾贸易机构在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争取台湾金融企业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台湾金融企业和大企业财团参股我省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设立合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鼓励以台资为主在我省设立服务中小台资企业的担保机构,拓宽台湾金融资本入闽的渠道。

四、努力营造良好对接环境

(一)继续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涉台事务处理能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台商投资软环境。规范行政部门执法行为,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严禁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强制台资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和赞助等活动。切实维护台商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台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台商投诉协调机构,设立台商服务专线,及时有效解决台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台资企业排忧解难。

(二)进一步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05〕11号),进一步改进通关服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台商在闽投资物流成本。推广“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预申报、预归类、预审价和网上支付税费等便捷的通关模式。对台商进出口货物实行“5+2”受理申报、查验、放行的通关模式,在业务繁忙的口岸实行“七天工作制”。报关货物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依法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对应税货物,在办理缴纳税、费或税款保证金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对装运时间紧迫、季节性强的出境货物或属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给予优先验放。对符合免检条件的出口加工设备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出口免检;对名牌商品全面实施电子通关联网核查;对需口岸换证的符合条件的出口名牌商品免予口岸核查,直接开具通关单。

(三)保障对接项目生产条件。各级政府应及时协调解决对接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材料供应、治安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等问题。对来闽投资的台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工、用水、用电和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适应台商投资企业需求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库,建立一批面向台资企业的劳务派遣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经贸部门要加强调度,科学安排,对重点台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用电予以保障。积极利用与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直接开通海上航运往来的优势,拓展厦门―金门、泉州―金门、马尾―马祖“航线包裹”业务,为在闽台资企业急需的模具、样品、零配件、原辅材料的供应提供便捷通道。

(四)严格规范各类针对台资企业的收费。按规定需要台资企业缴纳的费用,按标准下限收取。涉及台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政府规定应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可允许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其它相关收费应力求从简从宽从优。对于入驻各类园区的台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免费服务,企业从注册、增资到后期变更均由园区管理部门代办或领办,并免收各项行政收费。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一)认真做好规划的宣传推介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对接规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组织开展规划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两岸各种宣传形式和渠道,通过举办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暨农业合作洽谈会以及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中国(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等各种活动,广泛宣传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接的主要行业和方向重点、对接的政策措施及我省的投资环境。要通过多种形式推介产业对接项目,包括组织省内产业界重点企业赴台开展项目说明会、推介会,以吸引更多的台湾工商企业参与项目对接。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产业对接的部门分工职责,落实项目对接主体,将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及对接行业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业政策与规划引导,依据产业对接重点领域,适时发布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业招商项目目录;经贸部门负责产业对接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据台湾制造业、服务业发展情况和转移趋势,进一步细化提出我省制造业、服务业填补产业链空白环节的具体对接项目,适时印发《闽台产业对接指导目录》;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积极邀请台湾有关行业协会、商协会及企业界重点人士以及产业经济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台协会负责人等参加各类会展活动;各级台办会同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对接规划的宣传工作,协调解决台商投资贸易纠纷,依法保护台商投资者权益;各级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积极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规范履行职责、办事期限和优先办理事项,保障项目实施。

(三)加强领导,做好产业对接的跟踪检查落实工作。加强对闽台产业对接工作的协调指导,省里要建立由省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各部门共同参与、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闽台产业对接协调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相应建立产业对接项目推介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项目跟踪落实制度、挂钩重点台商投资企业制度、各级政府和中介组织与台协会定期座谈的制度等各项工作机制。要做好产业对接工作年终评估检查,对工作成效及对接成果突出的部门、企业及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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