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6〕57号
- 【发布日期】2006-08-04
- 【生效日期】2006-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翻印下发),推动我省消防工作不断进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消防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消防法》,大力加强消防工作,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消防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消防安全形势还很严峻,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消防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警力匮乏,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火灾隐患还大量存在,潜伏着发生重特大火灾甚至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危险,与建设“平安安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地要抓紧制定“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年初,县级以上政府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要继续充实和加强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作用。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大力发展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协调发展。
(二)坚持各负其责,依法加强监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质监、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文化、卫生、商务、旅游、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抓好行政审批、审核、审查等环节与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条件、标准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意见》要求,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省、市、县政府层层与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活动。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和消防夏令营、少年消防警校等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深入企业、社区、学校、村镇等,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每月至少免费刊登、播放一次消防公益广告、字幕,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培训机构,可面向社会开展消防人员职业培训。省公安消防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对消防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综合能力
(一)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城乡专项消防规划。要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审批。要及时摸清本地公共消防设施情况,对公共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最低标准的,要制定整改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达标。2006年,巢湖、池州2市,岳西等22个尚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县和省政府确定的200个中心建制镇,必须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余建制镇完成率达到50%以上,2007年全部完成,并要制订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要将乡村消防规划作为新农村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在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7年,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等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85%,其他市不得低于75%。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当地政府要向省政府上报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书面说明。
(二)加强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把城镇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从2006年开始,力争用5年的时间新建167个消防站,使全省消防站总数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的288个。省有关部门要抓紧规划建设省消防灭火救援中心。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消防培训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建设。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和灭火救援装备的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消防装备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系。要根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的拓展,为其配置必需的个人防护、防化洗消、防爆处置、侦检堵漏、野外作业、动力机械等装备。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要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消防业务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2007―2010年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级(包括中心镇)消防装备建设。力争到2010年,实现所有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的火灾隐患,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必须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明确的同意与否的决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逾期视为同意。要实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承诺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并报自查自改承诺书。逐步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发展思路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采取各级地方政府招聘专职消防员为主,警消合一、保消合一、民消合一、企消合用等多种建队模式,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从2006年开始,分3年时间,着力抓好多种形式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城市消防站的保护面积不超过7平方公里、省级重点中心建制镇70%建队的目标,其他乡镇和城市社区建立起专职、志愿相结合的灭火救援队伍网络。
(一)有计划地招聘合同制消防队员,对城区公安消防队伍进行补充。根据城市消防安全保卫的客观要求,结合我省现有城市消防站缺编的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配备标准内招收部分合同制消防队员补充到城市消防站和消防科。新建的城市消防站可以征召部分合同制人员补充消防力量。在消防站严重不足的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区建立合同制消防队(站),由当地政府出资为主组建,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队(站)骨干由公安现役消防队派遣,队员按照企业用工招聘,与公安现役消防战士联合执勤,实行军事化管理。
(二)加快城镇、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和城市社区志愿和义务消防队。重点镇和中心建制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队员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由派出所民警(保安协警人员)组成,日常管理由派出所负责,业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对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采取合并建设、共同出资等方法进行整合,管理由企业负责,业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主要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并接受公安消防队调派,参加单位附近乡镇的灭火救援工作。在农村和城市社区,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私营业主及个人自愿出资或集资建队,队员由接受过消防技能训练,掌握消防设施基本操作要领的志愿人员组成,配备消防车(泵)、水带、水枪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平时相对分散或者轮流在消防站值班,接到报警后迅速投入灭火救援。
(三)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深化消防训练改革。各级政府要建立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在2006年内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处置灾害事故中的职责和任务,并经常开展演练,切实提高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认真抓好灭火救援技能训练,突出解决训练与实战脱节的问题,使训练更加贴近实战需求。要突出重点,加强对灭火救援专业后备力量的培养,大力实施科技练兵,不断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对《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市要于10月底前向省政府作书面报告。今后,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由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汇总后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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