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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200号
  • 【发布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20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4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因此,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 实施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时,必须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时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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