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网上征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党组讨论确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标识予以备案保护。为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充分发挥标识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的作用,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含义
标识图案轮廓为太阳,用红黄颜色填充,图案中部是“万村千乡”文字。整体寓意: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标识特点:象征吉庆红火的农村市场氛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像红日一样蒸蒸日上。
二、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务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经授权,下列载体上可以使用标识:
(一)办公类
调查表、统计表、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会标;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其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
(三)网页。
(四)标识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授权使用的项目汇总报商务部备案。
三、标识牌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标识牌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标识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标识牌两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
2、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或配送中心字样;
3、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编号(要求各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编号唯一,并与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编号一致);
4、颁发单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5、颁发日期。
(二)规格样式。标识牌的尺寸为60×40cm,其中标识的直径为14.6 cm。质地为金属,底色为金黄色。标识牌样式见附件2和附件3。
四、标识牌的使用
(一)制作费用。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标识牌,制作费用自行解决。
(二)使用范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或配送中心。
(三)发放原则。试点企业自愿申请。
(四)悬挂位置。在醒目位置悬挂,原则上应挂在入口处。
五、标识(牌)使用管理
(一)管理权限。标识使用由商务部负责管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需要使用标识,或对标识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授权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发放使用标识或标识牌的许可。
(三)收回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标识牌。
1、试点企业私自转让标识牌;
2、经核查悬挂标识牌的项目不符合建设标准,且限期1个月内整改仍未达标的;
3、其他违规行为。
(四)违规处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标识或标识牌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的监管工作,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严肃性。
(二)已按本通知要求使用标识或悬挂标识牌的农家店、配送中心均需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登记,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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