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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89号
  • 【发布日期】2006-08-16
  • 【生效日期】2006-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和使用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行为,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省质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企业使用非煤矿山起重机械应当主动申请监督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各地及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改造土制桅杆起重机行为,扎实开展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环境的稳定好转。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的工作方案
(省质监局 二○○六年八月)

为巩固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继续打击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改造土制起重机械行为,进一步有效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特制定全省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强化使用单位法人治理责任,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为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通过整治,建立健全桅杆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二、整治工作任务和措施

从今年8月起,原则上用1年时间开展普查和整治。普查工作采用拉网式检查的方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普查率达到100%;同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拼装、私制滥造起重机非法行为,堵住非法制造土制起重机的生产源头。通过整治,实现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纳入规范管理,持证使用;同时有效制止土制起重机械无证使用及非法生产起重机械等行为。

(一)工作对象

1.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在用的土制桅杆起重机。

2.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所使用的起重机械。

3.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桅杆起重机制造厂(场)以及无安装、改造许可资质但从事安装、改造起重机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主要依据和工作措施

1.依据

根据国家起重机械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我省2006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 681-2006),统一技术要求,规范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确保矿山用起重机的运行安全。在用起重机的改造、维修参照本标准执行。

对砂石场等场所起重机械的检验标准问题,若部分安装设备可以套用现有起重机械检验标准的,按照现有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部分设备无法套用现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的,由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提出整治和检验方案,报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备案。

2.工作措施

(1)在本方案发布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中已经安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土制桅杆起重机,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由整改单位补齐所缺资料(如改造自检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后,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

对整改(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土制桅杆起重机;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又无法修复或无改造修理价值的起重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或监督销毁。

各地质监部门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2)在本方案发布后新增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并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以及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检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

(3)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对整治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桅杆起重机制造厂(场)以及无安装、改造许可资质但从事安装、改造起重机业务的行为,由质监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限期予以关闭或制止,依法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具体行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把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要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迅速在全省开展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整顿在用桅杆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七个环节秩序,规范和提高我省在用桅杆起重机监督管理水平。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及时追踪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曝光检验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通过安全检查、媒体宣传等手段,为土制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公开电话、举报信箱,发动群众对非法使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行为进行举报,进一步推动土制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

(三)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全面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稳步推进;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全力以赴配合整治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治工作敷衍了事等不作为或者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协调,重点突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及时提供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矿山,配合质监部门坚决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土制桅杆起重机的行为。各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相应对策。在土制桅杆起重机集中的行业、区域中选择有影响的乡镇、企业作为试点,重点突破。

(五)做好服务指导、跟踪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整治工作中,应采取“疏堵结合,以堵为主,集中整治,加强服务指导”的方针,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注意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巡查,认真执法,使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特别是要坚决堵住土制桅杆起重机生产、流通源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要加强整治后期的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起重机械以及其他特种设备应当主动申请监督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六)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可在适当时候采取召开现场会、举办产品展示会等方式,推广先进生产技术。要积极引导群众使用规范的桅杆起重机,为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要交流整治经验,表彰先进。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部署、实施、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6年8月)。各地成立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研究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治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设区市的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抄报省质监局。

(二)实施阶段(2006年9月-2007年7月)。各级整治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整治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试点(2006年9月)。在土制桅杆起重机集中的行业、区域中选择有影响的乡镇、企业作为试点,展开整治,重点突破,打开局面。

2.全面展开(2006年10月-2007年5月)。在重点乡镇、企业取得整治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在本辖区内全面展开,做实普查、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确保不漏检一个企业、一台设备。市、县对土制桅杆起重机普查整治结果,各乡(镇)政府要予以确认,特别是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分布、整改等情况要认真掌握,跟踪督查。

3.总结提高(2007年6、7月)。各设区市整治领导小组全面总结一年来的整治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清查、核实整治工作的成效,补缺补漏,并于2007年7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和有关材料报省质监局。

(三)验收阶段(2007年8月)。省质监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全省整治工作情况和抽查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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